环庆、泾原、河东路十一匹,秦凤路三十匹。」诏令拣选及收买仍依嘉佑四年匹数,下逐路都总管司。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群牧司言:「据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言:每年元定买马银四万两、绢七万五千匹。内银本路自有坑冶,兴发银货已多,更不支拨外,欲乞下三司一就兑那紬绢。每年从京畿支拨一十万匹,差使臣管押,递铺般运赴陕府下卸,应副买马支用。」诏令三司于每年合支拨银绢内,只支紬绢共一十万匹,充买马支用。仍支拨堪充军装紬绢,责令易为变转。其四万两更不支。如三司支拨未到,仰监牧司具状闻奏。以上《宋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群牧司言,乞下河东等路市马,每五千匹,赴卫州监牧司。诏令陕西、河东各市一千匹,京东三百匹,仍增价钱有差。
二十六日,诏河北马军并令立社,依陕西、河东例,共备钱助买马。其先给官价钱,并等第增加,仍出内库珠千余万,卖以充用。
十月,陕西同制置解盐李师锡言:「渭州德顺军今年春季买马,比额亏少。访闻秦州界经过道路堡塞,约拦鞍马,不令放来泾原;兼以西事未宁,不敢于西界极边族帐过往。又德顺军界延家族蕃部纳药等称:有贩马蕃客瞎颠等到秦州界,为贼人劫掠,由是少有蕃部贩至军中。渭州蕃部青罗等称:秦州界青鸡寨、董家堡等守把人,要每匹纳税钱百文、盐抄却计作钱数,每千纳十钱足。今已约束,尚虑阻节。欲乞朝廷专委本路经略司觉察,严加约束止绝创并于盐引上纽纳税钱,所贵就近指挥,城寨官吏畏禀,易为止绝。」从之。
三年十月五日,群牧司言:「陕西宣抚使韩绛等奏:比来官私难得好马,盖官价小。乞自今应买马州军添价收买,即客人不愿中官,毋禁吏民收买。本司定骒马不添外,其秦、渭、原、阶州、德顺军见买大马,逐等添钱有差。」诏除阶州马不添外,其余从所请。其价高马小、客人不愿中官者,赴场火印讫,听诸色人收买。
十二月二十七日,群牧判官王晦言:「乞自今原、渭州、德顺军买马使臣任内,每年共添置马一万匹。如使臣买及年额,乞优与酬奖。所少马价,乞下买马司擘划及支川绢,或朝廷支拨银绢应副。勘会原、渭州、德顺军三处,三年买一万七千一百匹。」诏:「今后添买及三万匹,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厘,与转一官;余三分三厘,均为三等,每增一等,更减一年磨勘。令三司岁支紬绢四万匹,与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见支紬绢六万匹,共十万匹,与陕西卖盐钱相兼买马。年终具买马数目及支过钱绢等已支见在,申三司群牧司。其三州军提举买马等赏罚,自依别降指挥。」
六年五月十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德顺军界蕃部收买马,每请官钱外,例各添备价钱。」诏令经略司体量,贴还其价。
七年二月十四日,鄜延路经略司言:「德靖寨管下小胡等族蕃兵见阙战马,乞于本司封桩钱内借支万贯,委官于渭州、德顺军市马,散卖与得力蕃兵。」从之。
八年正月十二日,知成都府路蔡延庆言邛部川蛮王苴 等遣首领,愿以马中卖入汉。诏延庆优加犒设,以示招来。议者以成都府路可市马,特委延庆领其事。原、渭州、德顺军更不买马,以移熙河路置场故也。
九年三月六日,提举熙河路买马司言:「准朝旨,立定起发马纲日限条约。欲令逐场今后如日逐买马数多,才及三五十匹,立便计纲起发。若遇买发数少,五日内买未及上件匹数,即据数解赴合属去处送纳。内熙州马务,受纳熙河州并宁河寨买到官马熙河州:疑作「西和州」。。如三场日逐纳到马数多,才及百匹,合本务于当日编排,次日计纲起发。若纳到五日内未及百匹,即据数拨纲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川路买马,所买不多,及不耐骑压,难为养饲。兼据逐路官司申报榷茶修路等事,于边计蛮情各有不便。欲罢提举买马官。所有买马榷茶指挥,更不施行,余如旧条。」从之。
九月八日,诏自今应干买马事,并枢密院施行。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今后提举市易司应副过买马司钱,令买马司限一年内拨还。其已少下钱二十余万贯,令市易司于本路息钱内除破,仍自今三司逐年于券马钱内桩管一十万贯应副买马。熙宁九年已支者,并行除破。」《旧闻证误》:熙宁八年正月,议者谓成都路可市戎、泸、黎、雅夷人战马。诏委知府蔡延庆领之。《实录》:七年三月戊申,诏梓路察访熊本措置戎、泸、黎、雅州买马。八月庚午,命蔡延庆提举戎、黎州买马事。八年正月乙巳,延庆言邛部川蛮愿卖马。诏延庆招来之。此时延庆领马事近半年,非事始也。注:八年三月庚戌,延庆并领威、雅、嘉、泸、文、龙等州买马事。
元丰元年闰正月十八日,群牧司乞于德顺军置场买马。从之。
二月七日,诏给盐钞三十万缗,付群牧司买马。
同日,河东经略司韩绛言「乞令弓箭手买四尺四寸以上马,仍勒贴纳亏官价钱。」从之。免贴纳价钱。
三月十九日,群牧判官王钦臣请买紬绢、锦绮及虎豹等皮博马。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京东西、开封府界将下马军阙马,委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