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事,仍劾官吏擅赋之罪。」
天禧元年五月,群牧司言:「赞〔善〕大夫傅蒙请于邢州鹿县南漳河长卢渡造桥,以便放牧。今检本渡课利钱岁止五六十千,望废渡造桥。」从之。
仁宗庆历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李舜元言:「府界一十三县,牧马棚计一百二十六座。每春初,计料修盖,于乡村等人户税钱上预先科配椽箔材料等,令本户送纳,百姓縻费甚大。追呼催督,搔扰不绝。诸县据逐棚井,便一例修盖。及致人马到棚,内有差出军分不来牧放,虚开棚井十有四五,经夏风雨,复为损坏。臣欲乞今后每遇年终,令诸县行移公文,计会殿前马步军司,取索合要棚井数目,候见的确军分,将在县马棚,相度地势高原水草近便者,速行添修,准备人马到棚。其余更不检计修盖,免致枉费财用,疲困民力。」诏送开封府殿前马步军司。
神宗熙宁元年四月八日, 牧判官李端卿言:「旧条:内外坊监委使臣与县官等,用杂使官钱收买青白杨榆,遶棚界至栽种。欲乞立定赏罚,递相交割。如青活及万数,与理劳绩。如依前不切用心,其点检官员并本监使臣,并以违制论。其监牧提点等司不实,亦乞重行朝典。」从之。
诸监牧地,甚有难置棚井之处,欲乞委自本司擘画,召民耕佃。其钱只得收买马种孳生。」诏令施行,以试一岁之效。 二年十二月四日,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伏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开封府中牟县马棚十七座,召侧近人户三两名看管,许于放牧地耕种上等田三两顷,免纳租课。岁令栽植榆柳,以备棚材。第四等以下,与免本等差役。今后更不以税户棚子祇应。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 马
宋会要辑稿 兵二二

买马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以备征讨。
六年十二月,诏:「岁于边郡市马,偿以善价。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悉令县次续食以优之。如闻富人皆私市之,致战骑多阙。自今一切禁之,违者许相告发。每匹赏钱十万,私市者论其罪。中外官犯者,所在以闻。」
八年十二月,诏:「先是,禁民于沿边诸郡私市马,及戎人卖马入官取其良而弃驽者。又民不敢私市,使往来死于道者众;戎人少利,国马无以充旧贯。自今边郡吏谨视马之良驽,驽者刻毛以记,许民市,庶羌戎获利而岁驱马通(阙)[关]市,有以补战骑之阙焉。」
雍熙四年五月,以北虏未平,方资战骑,分遣使臣收买京城及诸道私家所畜之马。凡胜衣甲者,三等定价,颇优以市之。次弱者不取,有逸 驵骏不拘常价,皆厚给其直。
真宗咸平六年二月二日,泾原路总管陈兴言陈兴:原作「陈与」,据《长编》卷五四、《宋史》卷二七九本传改。:「渭州镇戎军皆置市马务。然镇戎所须钱帛,皆自渭州辇置。乞废镇戎军市马务为便。」帝曰:「朝廷比置镇戎军,劳费守戍者,盖亦欲通戎人卖马之路。今遽废之,恐部族惑于闻听。令但存之,徐为制置。若渭州优其价直,即戎人皆来渭州,自然免运送钱帛之费,而且无废镇戎买马之名。」
三月,夔州路转运使丁谓言黔南蛮族颇有善马,请致馆设,给缗帛,每岁收市。从之。
七月,诏陕西振武兵依河东广锐例,官给直以市战马。广锐兵官给中金以充马价,相与立社,马死则共市而补之。振武兵愿从其例,因而许焉。
景德二年正月,诏:「沿边诸州所市战马、旧自三岁至十七岁者,官悉取之。自今只市四岁至十三岁者,余勿禁。」
天禧元年八月四日,诏:「戎州市得夷人马,旧送遂州拣选。自今有小弱不任支配者,委峡路钤辖司估其直出卖。」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一日, 牧制置司言:「西路沿边州军所卖马价益高,但欲岁增其数,而多有不任披甲者。望诸州不须增多,但是良马,本司便不比较。」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帝纪》:大中祥符八年七月乙丑,禁河北、河东、陕西缘边部署、钤辖、都监、知州等私买军衣绢染彩,博市府州蕃马。
宝元三年二月十一日, 牧司言和买马价等第。诏第一等五十千,第二等四十千,(等)[第]三等三十千,第四等二十五千。在京以浙绢估实价,外处支见钱。
康定元年二月八日,诏令将三岁已上十三岁以下堪充带衣甲壮嫩好马赴京进卖。经过馆驿,支给熟食草料。
二十七日,诏开封府买马,令权知府郑戬亲躬管勾,仍差同纠察在京刑狱李昭述、三司度支判官王球分置场收买。
五月二十五日,有司上言在京收买鞍马,切虑拥并。诏差群牧判官沈维温、三司勾当公事任颛于开宝寺,群牧判官周越、三司勾当公事张子宪于锡庆院,各置场收买。
庆历元年七月,诏诸路本城厢军军员阙马,听自市三岁以上十三岁以下、高四尺一寸者,官用印附籍,给刍粟。
八月,诏河北置场括市马,沿边七州军免之。
二年三月,诏河北沿边州军置场市马。
六月,诏河北都运司籍民间所养马,沿边有警,则给价市之。
五年七月,枢密院言:「咸平初,陕西振武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