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诏:「两浙、福建、江东路诸州守臣,因起发禁军、土兵赴逐处教阅,并等第转官及递减磨勘。内碍止法人特与回授。」
是日,因进呈诸处〔起〕发人数,上谓辅臣曰:「诸郡帅守应副钱粮,整备器械,部辖在道,不扰而办,宜与迁官推恩。」乃有是命。
二十七日,诏:「江东路诸州军所差管押禁军、土兵赴建康教阅官共二十七人,沿路并无骚扰,各与减磨勘有差。内碍止法人,令(在)[左]藏南库支会子二百贯。」减磨勘有差。从枢密院请也。
同日,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充荆鄂

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鄂州驻札李川叙复团练使。是日,因执政进呈李川奏劾统制解彦详、统领梁嘉谋、张兴嗣等收捕茶寇,弛慢不职。上谓辅臣曰:「人多庇其部曲,不能尽公。李川奏劾之章,独能体国,此为可嘉,(兴)[与]叙复团练使。」盖欲激励诸将使之赴功也。
十一月二日,诏:「昨因牧捕茶寇阵亡有家累官兵,依收捕李金阵亡人例,并与批勘(金)[全]分请给一年。其中重伤栅中身死官兵,特与批勘全分请给半年。」从御前诸军都统制李川请也。
三年六月三十日,诏:「江西收捕茶寇官兵将,当阵手戮贼级并亲捕获贼徒及随黄倬入贼寨说谕人,各与转一官资,于正职名上收使。余令帅司各支折资钱三十贯文。阵亡人依例推恩。」
七月十七日,诏:「摧锋军昨捕茶寇经战官兵共七百五人。首先入贼寨立功并当阵首戮贼级及躬亲捕获贼徒人,各特与转补两官资;曾经战阵杀退贼徒第一等官兵,特与转一官资。并于正职名上收使。阵前金鼓手、第二等官兵各支折钱三十贯文。内阵亡人依例推恩。」从知广州周自强请也。
九月十四日,诏:「杀获傜贼姚明敖等官兵:立奇功人各特转补两官资;第一等特转一官资,白身人依陕西 用法补授;第二等有官资各特减三年磨勘,无官资不愿转资人各支犒设一次。」从湖州提刑周嗣武请也。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邕州巡检朱兴祖转一官,傅克复

减二年磨勘,并与升等差遣。以获邕州洞贼凌谥功也。
十一月七日,诏殿前两军统制、统领官六人各特转一官,更减二年磨勘;正副将二十二人,各赐一十两金 二只、银五十两;准备将一十一名各赐银一百两;步军司三军统制、统领官十人各特转一官,更减二年磨勘;正副将一十五人各赐一十两金 二只、银五十两;准备将六人各赐银一百两。其金银并自内降出。以军政严肃,故有是赐。
五年八月十七日,诏文州经战官兵二百四十五人,内窦彦赐等三人、张顺等二人,减二年磨勘;土军义兵张欢等二百四十人,犒设一次。从四川安抚使吴挺奏也。
六年七月十二日,诏湖南安抚司收捕陈峒等贼徒官兵冯湛以下十四人,各等第转官,出等奇功人转两官资,奇功转一官资,减三年磨勘。军 磨勘比类折钱:第一等与转一官,第二等支钱三十贯,第三等土军弓手犒设一次。从知潭州王佐请也。
九月十八日,诏光州捕获蔡州确山贼人曹斌等统领官张孝忠等九人,等第转资,赐钱银有差。
七年正月十二日,诏收捕李接贼徒立功官兵沙世坚以下等第推恩,犒赏有差。从知静江府刘焞请也。
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诏掩捕盐贼许浦水军将官王彦举特减三年磨勘, 用林寿特补进勇副尉,轻重伤人令殿前司等第犒设。
六月二十七日,诏收获沈师左翼军立功人赖显等

七人各特转补一资,白身人依八资法补授。从福建帅宪司请也。
七月二十五日,诏张(善)[喜]特转两官。先是,右谏议大夫黄洽言:「广东经略司已将沈师等贼徒处断讫。凶徒啸聚,至杀官兵,固当万死,然诱而降之,降而杀之,二者皆非也。且以数千之兵蹑数十之穷贼,方其困蹙时,果能并力擒灭,国有常典,赏在必行。今也不然,岂容轻赏 乞将官军之暴露若杀伤者及死事者,当依次第优恤及褒赠恩泽。其巩湘、张喜但可贳罪,欲更不议赏。」从之。其后,殿前副都指挥使郭(□)[钧]言:「统制官张喜昨收捕沈师,缘张喜不敢失旗榜之信,所以解赴帅司,其帅行遣,于喜无与。今因巩湘杀降,一例未蒙推恩,窃虑缓急无以劝 死之士。」故有是命。
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诏福州兴化军巡检使姜特立特转两官,沿海制置使司水军统制林文特与遥郡上转行一官,水军副将董珍等一十一人各转资有差,王彦三百九人各与犒设。内明州水军令本州岛于上供钱内拨钱四千贯充赏。先是,海寇丁大等作过,两军杀获有功,至是,因经略制置司之请,乃有是命。
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诏延祥寨副统领高石特转两官。以捕获海寇,从知福州赵汝愚之请也。
八月二十七日,诏沙世坚特转一官,减三年磨勘;官兵李道等推赏有差。广西经回略安抚司言:「宜州管下安化蛮人蒙先渐等出犯省地作过,遣发官兵措

置收捕,杀死蛮贼,生擒蒙〔先渐〕,续收复思立寨。所有立功官兵权发遣广西兵马(铨)[钤]辖〔沙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