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诏刘祚昌:「本路士气自永乐不守以来,折索摧丧,非往日之比。近闻诸将互出,颇获贼级,军气少振,宜有旌别,特以气作之。今赐乡紧丝战袍、红丝勒帛、金线乌梢弓、虎纹革长靬、银缠捍枪、朱漆圆排、金(渡)[镀]银装手刀各五十,宜择众与之,人量所宜赐之。」
十二日,诏支内藏库绢十万付环庆路经略司,为军兵赏。
五月一日,诏鄜延、环庆、泾原、熙河兰会、河东路各给空名宣、札子二百。
四日,诏知延州刘昌祚:「去月癸巳西贼犯安塞堡。第五将以少击众,获其酋豪。除朝廷已特支外,可以经抚库金帛或御前降去银器先赏众亲见用命有功之人,其谍知贼马信验者优予酬奖。」
十九日,皇城使、忠州刺史吕真领嘉州团练使,西京作坊使米斌为内园使、雄州刺史,内殿崇班张仲元为内殿承制、合门祗候。以上批「安塞败贼,寔由吕真斥候明审,米斌得以收汉蕃入保。安塞被围,即领所部应援,与副将合力驱除。虽斩获不多,亡失过甚,存心忠勇,不以彼我为念,宜奖之以劝协力国事者。斌等单孤一寨,守兵不满千人,却贼数万,斩获著名凶悍酋豪十数。贼丧气逃遁,与前后出寨俘老弱不同,

可优厚推恩。」故也。
七月九日,鄜延路经略司言:「种谔上大军出界进讨上:据文意疑当作「率」,分遣诸将收夏州,至上书平白池等处,有功人内第一等将副乞推恩。」诏李浦迁一官,赵守忠、李思古已死,迁官恩赏,每资赐绢五十,赵守忠百五十、李师古五十,给其家。
二十三日,给空名宣札三百,付熙河兰会路经略司。
八月一日,侍禁杜能自陈有边功,御延和殿引见,赐人马甲一联。
九月一日,给李元辅经制绢五千,付秦凤路经略司以赏功。
二十二日,环庆路经略司言:「殿直柴植等三人同讨吴八章等寨,获三百级,无亡失,蕃官例各转资。」诏令减磨勘二年。
敌者,人支绢十匹,运什物者七匹,城下供馈杂役者男子五匹,妇人三匹。 十月十二日,诏定西城守城汉蕃诸军并百姓妇女城上与贼
十一月一日,诏泾原、熙河、兰会路赏功宣诰入急递。
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熙河兰会经略制置使司言:「昨朝廷所降空头宣诰等,有未书填,乞回纳。」从之,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依此。今后得功人,并自朝廷推恩。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六日,枢密院言:「武臣战功酬奖,不以诸司使副大小使臣,每一资于见任官上改一官,内皇城使一资,遂转遥郡刺史,或除入横行,并合门使以上,每一资亦转一官,比之使臣,轻重未均。」诏:「合门副使、左藏库副使以上,每资转一官;客省副使及皇城使以上,每三资转一官。以

上应减年者,并回授有服亲。应转资,每转资一官或循一资,不得转至朝奉郎,及诸司副使并幕职州县官改官应减年人,对减磨勘年限不同者,依赏格准折。」
同日,枢密院言:「元丰四年陕西、河东兵进讨,权宜重立赏格,诱激将士。获(给)[级]敌,尚用此格。除所立功状尤异,合临时取旨推恩外,今别修立捕获赏格。」并从之。 重伤等第转资外,重加赐绢;及捕获分厘杂功五等之赏,并特优厚。昨日还塞后来遇巡绰探事之类,逢贼
八日,枢密院言:「走马承受近年遇军行,多以亲戚请托,侥幸功赏,欺罔百出。欲乞随军出入人不以将功 大小,不得陈乞推恩,违者以违制论。有能觉察军中将帅赏罚不当,申奏功状不寔,并密具闻奏,朝廷根究得寔,当优与推恩。及走马承受亲戚、门客、亲随等,并不许随军 用,虽着功劳,亦不在酬赏之限。如故隐匿、因而酬赏者,犯人决配;走马承受若知情官司并除名。许人告,以犯人所受恩泽充赏。」从之。
二十四日,诏今后蕃官立功优异者,方取旨差充本族巡检,仍当三资,令枢密院遵守。
三月五日,枢密院言修定监司按土兵赏格。从之。
二年六月十二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言:「西贼寇定西城,权监押吴猛等战死。」诏猛及死事兵校等第推恩加赐。其轻重伤中人,令经略司依条施行。
七月四日,枢密院言:「殿前马步军司每年按阅诸军,支赏银未有定

限。」诏以十分为率,选应赏人无过三分,岁止一次。
八月八日,河州川寨战守有劳汉蕃官兵迁官资、赐帛有差。
九月十五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夏人夜遁,赐将帅兵民银钱、绢袍带有差,仍(捉)[促]具功状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赐熙河兰会路银绢各五万,鄜延路绢八万,泾原路绢七万,环庆路绢五万,秦凤路绢八万,并以防秋备军赏也。
四年八月六日,诏:「战阵立功人犯罪应追降,及准例入重者品官并转三官,文臣与换武臣,选人与改官,未授品官人得奉职,知、令、录,将校并转三资,军人得正副指挥使,为第一等。并转两官及循两资。白身人得判司、簿、尉,借差已下得借职,殿侍大将已下得差使,将校并转两资,军人转军使都头,为第二等,转一官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