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严弓兵之必捕,势若可捕,则协

力以图,力所不加,则密告于上。他时论功,皆推重赏。若弓兵违限不获,官吏同罪;保甲容情不首,保内同科。或其它官司追缉,有一二名败露者,即就研穷徒党着落,尽与追捕,究见某处弓兵、某处保甲平日为之隐庇,为之地道,则本处失觉察官吏、头目等人,皆重寘典宪。」从之。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应命官合得捕盗赏,或因臣僚论奏缴驳,小节不圆,一时阻滞,未曾放行。除非赃私罪犯之人,可令吏部契勘,具申尚书省,特与斟酌放行一次。」
。大抵邑尉幸于成,赏不系心,制领养逸,不屑躬劳,偏裨权轻,莫能令下。至于弓手、寨兵,倚盗为利,巡捕所至,邻里骚然,濒海细民,反以为害。盗不为止,职此之由。乞行下制司,严 十五年正月九日,臣僚言:「今日警捕有官,执获有赏,纵缓有罚,而沿海之寇犹多冒禁,劫掠商旅,多致杀伤。上司督捕之令虽严,而有司擒捕之效未(诘)[缉]盗之禁,重缓纵之罪,仍痛戢寨兵,出巡毋得骚扰。如或有此,(彼)[被]害之人径赴制司陈诉,官吏而下,重寘典宪,并就沿海出榜禁戢。」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沿海制置章良朋特与转一官。以枢密院言近者海盗不戢,良朋能究心措置,擒获贼徒二百六十五名,并已酌情行遣,海道由是肃清,故有是诏。
十七日,诏新除广东运判张从之特转一官。以湖南诸司言:「去岁本路郴州桂阳县管下有锺志一等聚众作过。前知郴州张从之

遣桂阳簿萧允恭、桂阳令周思诚调发隅官何惟炎,排日督捕,贼急就擒,广东、江西、湖南三路遂得宁静。余官已乞等第推赏外,从之实有指纵之功,宜优与旌赏。」故有是命。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一四 便宜行事

宋会要辑稿 兵一四

便宜行事
【宋会要】
太宗淳化五年正月,命昭宣使王继恩为剑南西川招安使,讨狂贼李顺。军中事委其制置,不从中覆。管内诸州系囚,除十恶及官典犯枉法赃外,悉得以便宜决遣。
真宗咸平五年咸平五年:《长编》卷五八系此事于景德元年十月乙未。《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传》所载与《长编》同。,诏知永兴军向敏中兼管勾秦州路行营都总管,许以便宜行事。
景德元年三月三月:《长编》卷五六系于四月丁卯。,定州路驻泊行营都总管王超言:「戎入寇,或诱击王师王师:原作「其寇」,据《长编》卷五六改。,本军不可轻动,请至时分兵掩击。诏如寇至,许便宜从事,仍令押阵使臣禀超节度。
十二月,车驾北行,遣枢密使陈尧叟乘传往谕澶州北寨将帅,整饰戎容,以便宜从事。
四年七月四年七月:原作「四月七日」。天头原批:「清按:四月七日为四年七月之误。」又,《长编》卷六九系于四年六月甲戌。据改。,遣东上合门使曹利用等讨宜州叛兵,诏许立功者所在以官物给赐,实时(选)[迁]擢,便宜从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诏知广州兼广南东路钤辖、知桂州兼广南西路钤辖,以便宜从事。时高、窦、雷、化四州蛮獠寇边。以去朝廷远,事不可以中覆,故有是命。
康定元年九月,诏知永兴军夏竦等,凡系军期急速及攻守进退方略、应机制变,奏覆朝廷不及者,并许便宜施行讫以闻。
庆历二年七月,诏广南转运司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许便宜处斩讫奏。
十二月,知永兴军郑戬言:「关中多豪侠,方边事未宁,不可以常法治之。若情文深而法不止黥配者,请以便宜从事。」
三年正月,诏

陕西缘边招讨使韩琦、范仲淹、庞籍戒军期中覆不及者,听便宜从事。
四年正月十八日,知(毫)[亳]州夏竦言:「乞降密旨付本州岛,如有宣毅军士扇于暨众作(贱)[贼]盗,情理重者,许便宜处断。」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荆湖南路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臣僚应干蛮寇公事,如临机急速奏覆不及,许同共商量,便宜施行讫奏。遇(分路)[路分]同议不及,亦许一面便宜施行。」
九月,诏判并州夏竦,军事不及中覆者,听便宜行之。
八年二月,罢陕西诸路经略安抚都总管司便宜行事,缓急贼马入寇,应机制变不及中覆者,听之。
十月,诏知广州魏瓘与本路转运使专提举捕讨猺贼,若中覆不及者,听以便宜从事。
八年正月,诏参知政事文彦博奉诏讨贝州军贼,以便宜从事。
皇佑四年八月,诏报广南西路杨畋:「所请康定中行军约束及赏罚格令降下,(其)[甚]欲差官删定模印,事非应速;及须检法官,亦可于辖下选之。朝廷既令节制诸将,其军旅战阵之事,自当从长处决,毋用中覆。」
是月,诏新差荆湖南路江南路安抚使孙沔有急速事件,听以便宜行遣。
九月,诏许经制广南盗贼公事余靖便宜行事,令两路兵官并受节制。
十月,诏以宣徽使狄青为荆湖南北路宣抚使、都大提举广南经制贼盗,应有临机处置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