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各置兵士一指挥,差德隆寨监押王用充两州都大捉贼,仍就本路选募马步军二百人,并下延州,差侍禁贺英、借职刘遇,并隶王用,为准备差使。」时朝廷已差李浦捉杀戈俊,诏依所奏。如遇李浦袭(遂)[逐]入界,其捕盗官并依已降指挥,听李浦处分。其王用自作一项捉杀。
二年五月四日,诏:「广南东路钤辖杨从先生擒岑探,未尝杀戮,特迁一官。李佛郎与右班殿直,仍赐名忠梁。仲艾、李养并与三班借职;耿章等五人共赐钱五十万,命经略司等第给之。」先是,广南东路经略安抚都钤辖司言西染院使本路钤辖杨从先躬率召募兵获贼首岑探,

诏与西头供奉官,仍赐钱二百万,令经略安抚司以名闻,余官吏等捕贼功赏,速具来上。故有是命。
同日,诏:「前广南东路经略安抚张颉、提点刑狱林颜各展二年磨勘,转运副使高镈、转运判官张升卿各降一官,升卿仍与小郡通判。」坐言者论颉等不戢将佐,因捕岑探杀殳平人故也。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诛内殿崇班、合门祗侯、广南东路兵马都监兼权广南第十一将童政广南:原脱「广」。《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载,宋元丰间团结东南诸军为十三指挥,广南东路为第十一将。今据补。;封、康、贺、新州都巡检使郭昭升贷死,杖脊,配沙门岛,以捕贼首岑探而擅杀无罪者六十有三人。经略安抚使蒋之奇措置有劳,充宝文阁待制;兵马钤辖杨从先能究治,迁一官。
五月七日,诏:「自今凶恶 贼自它处入界,或经由已出界,虽不曾在部内作过,亦依贼发条限以闻。」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京东及诸路捕盗赏钱五分支提刑司场务钱,余令转运司应副。
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前京东路转运副使范锷监督捕军贼有劳,赐诏奖谕。
二十五日,刑部言:「捕盗官比折条内强盗及杀人,如系朝廷专立赏收捉者,除徒党外,其为首及以次凶恶之人,并许理赏,仍不愿比折者听。」从之。
六年闰八月五日,刑部言:「强盗发而所临官司不觉察,致事发它处,或监司举劾者,候得替,以任内曾觉察功过相除外,每火降名次一月,至三季止。捕盗官降名外,五火杖六十,十火或凶恶五火者,仍奏裁。其非吏部差注官官:原作「言」,据文意改。,依

所降月数展磨勘,并不以赦原」。从之。
八年二月二日,(东京)[京东]路提刑张原方言:「诸州比较贼盗等事,提刑司及捕盗官外,欲乞诸知州及一年以上罢任者除侍从官外,将任内已未获强盗、杀人贼人数比折。如通获不及五分,即具奏;若获及五分,申尚书省。」从之。
七月十四日,尚书省言:「访闻泗州盱眙军普济寺埋藏汴河流月「月」字误,疑是「尸」字。,岁不下数百,其间非命者莫知其数。缘河堤上下多是递铺中藏匿凶恶逃军,与铺兵同情行盗,既得物主随身衣物,遂杀而投之水中。其尸始沉,至数日方浮,则已去行盗之所数百里,由是少有败获。欲乞应河上强劫盗有不系重法地分处,并系重法地分施行。其捕盗赏罚少加重,于常法如此,则沉尸之害虽未能尽去,必可减半。并巡捕官如捕获此色人,除比折事别行外,一任内及三人者,临时取旨,优与推恩。」从之。
绍圣元年十一月二日,国信使、太常少卿井亮采言:「河北东路昨因河患及西路灾伤,请诏逐部监司,谋所以销盗贼者。」诏河北、京东路提点刑狱察捕盗官不足倚,择材力任逐捕者对易之。即在职官无可使,许选差解任待次官及使臣之丁忧者。
十二月五日,定州路安抚司言:「北贼劫军城寨等处地分人户财物,虽令官司杀捕,亦宜立赏召人告捕。」诏捕获指引藏匿之人,每名给赏钱百缗。若党中能告,与免罪给赏。
二年十一月六日,河北经略司

奏请:「忻、代州都巡检二员,所管边面阔远,与管界巡检事体不同。乞今后如透漏化外人入本路强盗者,五人以上三次,冲替。」从之。
元符元年四月十四日,大理寺拟立到有凶恶及 党贼盗,提刑司专委通判抽差下禁军三十人提举捉杀。从之。
二年闰九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徐铎言:「乞今后知盗所在若实,而贼虽起离本处,袭踪于五日内获者,并依条推告赏。」从之。
三年三月九日,刑部言:「大理寺奏:看详获盗分析出徒伴,差人收捉不获,后别因人告捕得获,已有元丰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指挥外。若犯盗及违犯禁物、仓法之类,虽已告发,未曾追捕,或追捕未获间,有人不知已被告发,能自缉知捕获;或虽知已发,官司追捕不获之后,知犯人所在,告或捕获。如此之类,终是不缘元告,恐并合给赏与后来告捕之人。或被徒伴说出,追捉不获,后别因人告捕获者,恐亦合依上件条法。其已被告首事发及徒伴说出之后自首者,除捕赏合免外,内已经差人追捉不获者,其告赏恐合依无应受人法。乞送有司申明施行。」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二十九日,河东路经略安抚司奏:「切缘本路地多山险,每有贼徒作过已辄藏避。如遇提点刑狱官出巡在远,或承报方依条差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