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两寨屋宇二千七百余间,例皆经水损坏。欲将两寨通作一处,周围开掘水道,就便取土,先次打筑堤岸,复于堤上再筑围墙,庶几牢固,可以隔水。所有合用材植、钱米,望应付支用。」诏依。左藏南库支会子一万贯文。
十一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临安府所管将兵营房不多,往往星散而处,往来出入,更无关防。望令临安府踏逐地段,据所阙厢、禁军营房量事盖造。」从之。
淳熙元年七月

三日,知建康府胡元质言:「乞将江东诸州已发回团结禁军寨屋拆移入城,改充军兵营屋。」从之。
二年九月十二日,诏:「西溪马军司教场营寨地,拨还马军司。」先是,干道七年三月十日,有旨:「西溪马军司人马移屯建康府,其教场、营寨地,令两浙转运司拘收。」至是,马司有请,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十一日,诏诸路州军所管厢、禁军有在营外人,尽拘收入营;其无营房去处,限半年修盖。」从臣僚请也。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步军司言:「六合县见管寨屋三千三百九十八间,内有草房三百一十四间,年深损烂,不堪居住。乞行拆卸,拣选堪好材植,令项桩管,应副逐时添修瓦屋使用。」诏令淮南转运司如法修葺,付本司交管,均拨见屯官兵居止,日后毋致更有损坏。
八月十五日,淮南转运判官赵彦逾言:「本司委官前去相验,得目今见屯官兵不多,若以便行起盖,亦是空闲未用,又致捐坏,枉费工物。乞将来有添屯官兵,令步军司预行关报本司,即行盖造。」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诏福建路安抚司,同泉州措置盖造殿前司左翼军水军官兵寨屋。
十三年正月六日,枢密院言:「温州申:本州岛僻在海隅,军民杂居,动辄生事。军人无营可归,多是在外赁屋居止。所有威捷、雄威节三十三,崇节三十四,牢城等六营屋十阙八九。已拨系省钱收买木植盖造,将军人尽拘入营教阅。」从之。
闰七月

十六日,主管建康府行宫大内匙锁邓言:「行宫八作司营屋斜倾,乞下建康府并江东转运司同共修盖。」从之。
十五年正月二十一日,权发遣福建路兵马钤辖郑康孙言:「乞下诸州,将营房倒损阙少去处,悉令添造修葺,将在外兵卒拘收入营。」从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进呈知荆门军王铢奏:「本军创建义勇甲仗库瓦屋五十一间,又创盖厢禁军寨屋四十一间。」上曰:「王铢如此,亦不可不赏,可特减二年磨勘。」
绍熙元年二月十一日,知建康府章森言:「本府钤辖司东南第五将兵马司见管厢、禁军三千五百一人。内禁军一千人,拨充安抚司亲兵,自淳熙二年刘珙措置营屋作两寨居止,附大军入教,目今事艺稍似精熟外,其余皆无纪律。盖缘诸军徒有营基,初无营寨,散居四外,虽有队伍,难于结集,逐时教阅,遂成虚文,实为军政之害。本府已差官逐一相视,将诸营基址尽复其旧,取效御前屯驻营寨规模,创立屋宇,庶得军伍屯聚,知其戎律,朝夕训练,易于督责。见行标拨诸军逐旋(选)[迁]入居止。」诏:「章森令学士院降诏奖谕,监造官徐文度、韩历各特减二年磨勘。」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镇江大军寨屋窄狭,深虑军人居止未便,令韩彦古家将见赁地段标拨付本军都统司,添盖寨屋七百间。其赁地钱依数交还,候毕工,差官核实。合用木植、物料钱,令淮东总领所先次

依数支降。」
五年三月十一日,诏:「庐州支拨铁钱、交子共五万贯文,添造本州岛屯戍建康都统司官兵寨屋八百二十一间。毕工日,开具出豁,申朝廷施行。」
庆元五年十二月二日,臣僚言:「诸州军兵各有营房。近年因循不葺,旋至圮坏,其地多为豪贵请佃,军兵遂至赁屋以居。乞下诸路提刑司,督责州郡,限半年修盖营屋,委官验察,违者按劾。」诏诸路州军,如委有阙少营房及损坏去处,随宜修盖,拘收军兵居止,不得因而大破官钱。候盖造毕,具申监司核实,保明申尚书省。
嘉泰三年十月十一日,荆湖北路兵马钤辖张舜臣言:「九江上游之地,控扼险要。禁军旧皆营居,今则室庐圮坏,散处于外。每遇教阅,莫能点集。器仗之属,必须特加磨砺。今既散居,临时关请,则有不及之忧;预先给付,则有不测之患;况彼请给有限,僦居廛市,衣食必阙。乞令州郡计置营舍,无使散处。」诏依。随宜措置,不得科扰。
开禧二年四月十五日,知隆兴府、江西安抚施康年言:「隆兴府所管厢、禁军计一十五指挥,除团结拣中禁军一千人见有营寨居止外,有不系拣中禁军并厢军,旧来各有营分,缘自建炎兵火之后,尽为废地。诸军散居民间,虽有管营军头等人名曰部辖,实不相统。向来帅守非无意于修废,往往窘于用度,不敢过而问焉。取会诸营见管人数,合造屋一千五百八十六间,会约人工、物料钱二万

五千余缗、米七百余石。本府财赋岁入有限,委难悉办。伏望朝廷以今来会约到工料、钱米,许于本府见桩管钱内应副一半,其余本府自行那容支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