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据《长编》卷六五改。,如闻以觇事为名,取求财物,宜令开封府侦捕严断,仍委殿前、侍卫司常行约束。」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
二年六月,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兵士、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钤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候、员僚、指挥使,并勘罪以闻。其本犯人即送军头司引见。访闻近日须候都巡到,方始下手,宜令检会分明,榜示举行,违者(计)[许]遗火人户、侧近公私人等陈告,当行重断。」天圣五年六月十五日,复申明前诏。
六年三月,开封府勘宿铺兵士三人,因寒食节,假质库衣装赌博,不胜,遂谋于五鼓时伺行人击之击:原作「系」,据《长编》卷八○改。,弃尸河流,取衣装贸易,赎其所质。帝曰:「太宗时巡铺兵士不令同指挥人一处,须马步军相参分擘。缘军分不同,未相谙委,责令各相觉察。此乃朝廷机事,何故不能遵守 枢

密院可申前诏行之。」
四月,诏禁诸厢镇擅置刑禁者。至道初,禁镇将、厢校妄理词诉而禁棰人者。至是,(颖)[颍]州厢校张珪强棰鬻牛者为盗至死颍:原作「颖」;鬻:原缺。据《长编》卷八○补。,刑部请申前制。
七年五月,诏诸州厢镇所由捕未获,用百日为三限,决罚减等如景德三年三大户条。
竞,愿送开封府者并听,本厢巡检不得断决。外州巡检亦准此送所属州府。」 八月十九日,诏:「京城
天禧二年八月,诏:「新城里地分巡检兵士,自今捕获逃军一人,支钱二百,贼一人支钱五百。」
三年二月,并代州走马承受张永和等言:「并州城南草市关城内民户二千余,亦有军营在其间,止以厢〔兵〕四人巡逻。望诏并州总管司选指使忠佐一人,给兵健五人,每夜警巡。」从之。
四年四月九日,诏:「近日遗火稍多,虽累条约,访闻尚有接便奸幸,放火谋盗财物。其救火兵士、水行人等,又不用心救泼及收捉贼人,致有将擎刀斧斫开门户笼柜,般盗物色。本主收救,又为巡检人员约拦,不令向前,或致缘烧舍屋, 失财物甚多。开封府宜令左右军巡使、厢界所由及密切差人缉捉放火及遗火去处贼人,仍榜示许人陈告,候获贼,勘逐人不虚,犯人于本处处斩,一房骨肉并配远恶州军;告事及缉捉人支赏钱一百千,军人、公人更与转三资,百姓愿安排者亦听,不愿者更两倍支赐。如同情并受寄贼人等,亦许徒中首告给赏,军人与转两资,百姓愿安排者亦听,不愿者

更一倍支赐。并以系省钱支。如止于遗火处偷窃,仰收捉勘罪,仍不得约拦本主收救财物。候救灭,即都巡检等搜检。救火当直军人及水行人等,如搜捉下财物、犯人,即送开封府,依今条施行。别处捉获及因事彰露,本地分人员、所由,并当严断,巡检并军巡使,亦重行朝典。」
十四日,增遣军(王)[主]、都虞候各一员巡辖新城里望火兵士。
五年正月,诏:「新城外置九厢,每五百户以上置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五百户以下置所由三人,街子二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内都所由于军巡差虞候充,其余并招所由。新旧城里八厢左军,第一厢管二十坊,人户约八千九百五十户,元街子、所由、行官、书手、厢典,共三十二人,今减八人,差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五人,街子二人,行官十四人。第二厢管十六坊,人户约万五千九百户,元共三十四人,今减八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五人,街子四人,行官十四人。城南左军厢管七坊,人户约八千二百户,元共二十人,今减四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二人,街子二人,行官九人。城东三军厢管九坊,人户约二万六千八百户,元共二十九人,今减十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四人,街子四人,行官八人。城北左军厢管九坊,人户约四千户,元共二十六人,今减十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三人,街子三人,行官

七人。右军第一厢管八坊,人户约七千户,元共二十一人,今减九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二人,街子二人,行官六人。第二厢管南坊,人户约七百户,元共九人,今减三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三人,街子一人,行官二人。城南右军厢管十三坊,人户约九千八百户,元共二十四人,今减九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三人,街子六人,行官八人。城西右军厢管二十六坊,人户约八千五百户,元共三十一人,今减六人,定厢典、书手、都所由各一人,所由五人,街子六人,行官十一人。城北右军厢管十一坊,人户(都所)七千九百户,元共二十八人,今减十五人,定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