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綺紵丝綾罗彩绣、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製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鐲釧、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鐲釧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顏色、及
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用紵丝綾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於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於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為始、夺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於风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歿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係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皇城各门街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