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盗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託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為子孙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