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裡、减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数满乃坐。 【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敕旨施行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 【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缘坐者、女不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绞】 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係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為定。 【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為准】 称眾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谋状显跡明白者、虽一人同一人之法】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受业师、谓於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為师主者】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輒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
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寧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