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例
赐祭、不给葬价。係将军以下者、祭葬俱革
○万历七年更定、
亲郡王仪宾祭葬、一体併革

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俱免给
○万历七年更定、
郡王坟价量给一半。若係
帝孙者、照旧全给。其将军以下并免

亲郡王将军等葬、俱世长子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王葬妃、及将军等葬其妻、得亲至坟所看视一次、当日即回
凡将军病故无嗣者、其葬许弟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无嗣者、其葬许姪一人送至坟所、当日即回

亲郡主将军受封之后、止许出城祭扫一次、当日即回

宗室庶人、并母妻丧、所在官司、会同该府教授等官、於本处空闲相应地内、造坟安葬 【今革】

宗室為事送发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愿留供祀者、凤阳府月给衣粮三石

王府奏讨坟户。嘉靖三年、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万历九年议准、
亲王每坟拨给军校五名。
郡王不许一概滥给

亲王致祭、旧例遣侯伯给
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议罢、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礼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
郡王府、给精微批、不必请

○万历三年议准、各
王府奉差官、不许擅為题请宽限、违者罪其辅导官

大明会典卷之九十九
丧礼四
品官
初终

有疾、迁於正寝。养者皆斋。彻乐。饮药。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扫内外。分祷所祀。侍者坐持手足。遗言则书之。属纊以俟绝气。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乃废床、寝於地。孝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妇人青丝衣、被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父為长子、為人后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齐衰以下、丈夫素冠。妇人去首饰孝子坐於床东、餘在其后、啼踊无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后。俱西面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后、哭踊无算。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后。俱东面南上。藉稿坐哭。内外之际、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东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东上。外姻丈夫、於户外之东北面西上。妇人於主妇西南北面东上。皆舒席坐哭。若捨窄、则宗亲丈夫在户外之东北面西上。外姻丈夫在户外之西北面东上。若内丧、则尊行丈夫、外亲丈夫、席位於前堂、在户外之左右、俱南面。宗亲户东西上。外亲户西东上。乃復於正寝。復者、以死者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东荣、当屋履栋、北面西上、左执领、右执腰、招以左、每招曰某人復、三呼而止。 【男子称字及伯仲、妇女称姓】 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升自东阶、入以覆尸。復者降自后西荣。乃立丧主、 【谓长子。无则长孙】 主妇、 【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 护丧、 【子孙知礼能干者為之】 司书、司货。 【子弟或吏僕為之】 执事者设床於室户内之西、去脚舒簟、设枕施幄。迁尸於床、南首。覆用殮衾。去死衣。即床而奠。奠者以酒饌升自东阶、设於尸东当隅。 【内丧皆内赞者行事、受於户外、入而设之】 既奠、赞者降出帷堂。掌事者掘坎於屏处。盆盘之属陈於西阶下。沐巾浴巾浴衣皆具於西序南上。陈袭衣於房中。掌事者為汤以俟。以浴盆及沐盘升自西阶、以授沐者。 【以侍者四人為之。六品以下三人】 沐者入。丧主以下皆出户外北面西上、俱立哭。乃沐櫛、束髮用组、抗衾而浴、拭以巾。餘水弃於坎。设床於尸东。衽下莞上簟。浴者举尸、易床设枕。剪鬚断爪、盛於小囊、大殮纳於棺。著明衣裳、以方巾覆面、仍以大殮之衾。覆之。丧主以下入就位哭。乃含。赞者奉盘水及笲升堂。含者 【六品以下、丧主自為之】 盥手於户外。赞者沃盥。含者洗饭玉实於笲、执以入。赞者从入、北面彻枕、奠笲、於尸东。含者坐於床东西面、发巾、实饭含於尸口。讫、丧主復位。袭者以床升、入设於尸东、布枕席如初。执服者陈袭衣於席、迁尸於席上而衣之。去巾加面衣。设充耳。著握手。纳履若舄。覆以大殮之衾。内外皆就位哭。乃置灵座。结白绢為云?鬼帛。立铭旌、倚於灵座之右。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丧、三不食。五月三月之丧、再不食

小殮

小殮之礼、以丧之明日厥明、陈其殮衣於东序、 【四品五品以下於东房】 饌於堂东阶下。设床施荐席褥於西阶。铺绞衾衣、举之升自西阶、置於尸南。先布绞之横者三於下、以备周身相结。乃布纵者一於上、以备掩首及足也。侍者盥手举尸、男女共扶助之、迁於床上。先去枕而舒绢、叠衣以藉其首。仍卷两端以备两肩空处、又卷衣夹其两脛、取其正方。然后以餘衣掩尸。左衽不纽、裹之以衾、而未结以绞、未掩其面。盖孝子犹欲俟其復生、欲时见其面也。殮毕、覆以衾。丧主西向凭尸哭擗。主妇东向凭尸哭擗。斩衰者袒、以麻绳括髮。齐衰以下、裂布广寸、自项向前、交於额上、郤绕髻、如著掠头。妇人以麻撮髻而髽。殮者举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