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人铸日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为轻钱。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铜贵之由。在于采用者众矣。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锡。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无所用。则铜益贱。铜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公钱不破。则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不复利矣。是一举而四善兼也。伏维陛下熟察之。
其年十月六日敕。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闲。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
二十六年。于宣润等州置钱监。
干元元年七月。户部侍郎第五琦。以国用未足币重货轻。乃先铸干元重宝钱。以一当十用。行之。及作相。请更铸重轮干元钱。以一当五十。与干元开元宝钱。三品并行。既而物价腾贵。饿迫死亡。枕籍道路。又盗铸争起。中外皆以为琦变法之弊。封奏日闻。遂贬忠州长史。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出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治。请增工凿山以取铜。洛源故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矣。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从之。
二年八月。诸道盐铁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钱。交下粗恶。拣择纳官者。三分纔有二分。余并铅锡铜荡。不敷斤两。致使绢价腾贵。恶钱渐多。访闻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钱。转相货易。奸滥渐深。今委本道观察使明立赏罚。切加禁断。
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赵赞。以常赋不足用。乃请采连州白铜。铸大钱。以一当十。权其轻重。
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每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杂物器物。则斤直六千余。其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闲。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十年六月敕。今后天下铸造买卖铜器。并不须禁止。其器物约每斤价值。不得过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长吏。及巡院同勾当访察。如有销钱为铜。以盗铸钱罪论。
十四年十二月。盐铁使李若初奏请。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货数少。缯帛价轻。禁止见钱。不令出界。致使课利有缺。商贾不通。请指挥见钱。任其往来。勿使禁止。从之。
元和元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
二年二月。诏曰。钱贵物贱。伤农害工。权其轻重。须有通变。比者铅锡无禁。鼓铸有妨。其江淮诸州府。收市铅铜等。先已令诸道知院官勾当。缘令初出。未各颁行。宜委诸道观察使等。与知院官专切。当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类会闻奏。四月。禁铅锡钱。
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民。从之。
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着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利。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其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民。权其重轻。使务专一。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岛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仍委盐铁使作法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准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
其年六月。敕五岭已北所有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疋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使换见钱。并须禁断。
其年三月。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废管内锡钱。诏许之。仍令加至五炉。
七年五月。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盐铁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轻。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