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便赐任归。不令州县制约。敕旨。禁卖新罗。寻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归。宜委所在州县。切加勘会。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朝官及节度观察使。自今已后。并不许更置私白身驱使。
太和二年十月敕。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断掠买饷遗良口。前后制敕。处分重迭。非不明白。卫中行李元志等。虽云买致。数实过多。宜各令本道施行。准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约勒。仍逐管各差判官奏当司应管诸司所有官户奴婢等。据要典及令文。有免贱从良条。近年虽赦敕。诸司皆不为论。致有终身不沾恩泽。今请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近七十者。请准各令处分。其新罗奴婢。伏准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敕。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将到缘海诸道。卖为奴婢。并禁断者。虽有明敕。尚未止绝。伏请申明前敕。更下诸道切加禁止。敕旨。宜依。
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间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或闻洪潭管内。人数倍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观察使。差清强官与本州岛刺史县令同点检。具见在口数。及老弱婴孩。并须一一分析闻奏。如先自营生。及已输纳者。亦别项分析。深恐无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纲维。潜计会藏隐。事须稍峻法令。如有犯者。便以奴婢计估。当二十千已上。并处极法。官人及衣冠。奏听进止。如有人纠告。便以奴婢充赏。待勘知人数。续具条流。其京城委功德。亦准此条流。仍具数奏闻。敕旨。依奏。
其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应天下废寺。放奴婢从良百姓者。今闻有细口。恐刺史以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计会藏隐。及量与钱物索取。敕下后。如有此色。并仰首出。却还父母。如有依前隐蔽。有人纠告。官人已下远贩商人百姓。并处极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赏钱一百千。便以官钱充给。续征所犯人填纳。敕旨。宜依。
六年二月敕。山南江淮间。寺家奴婢。比来有敕厘革。或有父母赎男女将归。岁月既深。今却搜检。情非违敕。事恐扰人。如有此色。勘检有凭。并宜不要进收。自会昌元年以后者。不在此限。
大中五年二月敕。边上诸州镇。送到投来吐蕃回鹘奴婢等。今后所司勘问了。宜并配岭外。不得隶内地。
九年闰四月二十三日敕。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后无问公私土客。一切禁断。若潜出券书。暗过州县。所在搜获。以强盗论。如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于当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道路
贞观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移五崤道于莎栅。复旧路。
开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两京道路。并种果树。令殿中侍御史郑审充使。
天宝三载五月。京兆尹萧炅奏。请于要道筑甬道。载沙实之。至于朝堂。从之。九月。炅又奏广之。
七载四月。河南尹齐澣奏。于偃师县东山下开驿路。通孝义桥北坡义堂路也。
广德元年八月敕。如闻诸军及诸府。皆于道路开凿营种。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徇所资。颇乖法理。宜令诸道诸使。及州府长吏。即差官巡检。各依旧路。不得辄有耕种。并所在桥路。亦令随要修葺。
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
贞元七年八月。商州刺史李西华。请广商山道。又别开偏道。以避水潦。从商州西至蓝田。东抵内乡。七百余里皆山阻。行人苦之。西华役功十余万。修桥道。起官舍。旧时每至夏秋。水盛阻山涧。行旅不得济者。或数日。粮绝。无所求籴。西华通山间道。谓之偏路。人不留滞。行者为便。
太和二年二月。郑州刺史杨归厚奏。当州郭下管城。不置在州城内。使命往来。出入非便。伏请准汝州例。驿路于城西。敕旨。宜依。
其年。定州奏。当管白石岭南路。官驿险峻。请移于易州西紫荆岭路修置。从之。
开成元年四月。昭义节度使奏。请开夷仪山路。通太原晋州。从之。
大中三年十一月。山南西道节度使郑渥。凤翔节度使李玭等奏。当道先准敕。新开文川谷路。从灵泉驿至白云驿。共一十所。并每驿侧近。置私客馆一所。其应缘什物粮料递乘。并作大专知官。及桥道等开修制置毕。其斜谷路。创置驿五所。平州驿一所。连云驿一所。松岭驿一所。灵溪驿一所。凤泉驿一所。并已毕功讫。敕旨。蜀汉道古今敧危。自羊肠九曲之盘。入鸟道三巴之外。虽限戎隔夷。诚为要害。而劳人御马。常困险难。郑渥首创厥功。李琵继成巨绩。校两路之远近。减十驿之途程。人不告劳。功已大就。偃师开路。祇为通津。桂阳列亭。止于添驿。此则通千里之险峻。便三川之往来。实为良能。克当寄任。宜依所奏。仍付史馆。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山南西道新开路。访闻颇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损桥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