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级。上柱国外。许及周亲。是谓赏延。载荣宗族。回充赐物。匪厚朝恩。其准格上柱国外。有余勋无周亲。折给赐物宜停。仍永为例程。
六载正月十二日赦文。内外文武官。五品已上官。父祖无资荫者。其所用荫。宜同子孙用荫之例。
大中十四年十二月。郑熏为吏部侍郎。时有德音。官阶至朝散大夫。许封赠。至正议大夫。荫一子。至光禄大夫。门设棨戟。一日。内侍省高品以阶至正议。请荫子。仍较大历中鱼朝恩旧例。熏批曰。正议大夫。诚宜荫子。比同高品。不拘此例。自是无复请者。
  考上
武德二年二月。上亲阅群臣考绩。以李纲孙伏伽为上第。上初受禅。以舞人安叱奴为散骑侍郎。纲上疏论谏。伏伽亦谏赏献琵琶弓箭者。及请择正人为太子诸王师友。皆言词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宠之。
贞观三年。尚书右仆射房元龄。侍中王珪。掌内外官考。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奏其不平。巡按勘问。王珪不伏举按。上付侯君集推问。秘书监魏征奏称。必不可推鞫。且元龄王珪。国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两人不当。终非有阿私。若即推绳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当重委。假令错谬有实。未足亏损国家。穷鞫若虚。失委大臣之体。且万纪比来。恒在考堂。必有乖违。足得论正。当时鉴见。初无陈说。身不得考。方始纠弹。徒发在已瞋怒。非是诚心为国。无益于上。有损于下。所惜伤于治体。不敢有所阿为。遂释不问。
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疏曰。臣窃见流内九品已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谓令设九等。正考当今之官。必不施之于异代也。纵朝廷实无好人。犹应于见在之内。比校其尤善者。以为上第。岂容皇朝之士。遂无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独知贬一恶人可以惩恶。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劝善。臣谓宜每年选天下政术尤最者一二人为上上。其次为上中。其次为上下。次为中上。则中人以上。可以自劝。
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散位一切以门荫结阶品。然后依劳进叙。凡入仕之后。迁代则以四考为限。四考中中。进年劳一阶。每一考上中。进一阶。一考上上。进二阶。五品已上。非特恩。刺史无进阶之令。
上元二年。大理寺丞狄仁杰考中上。考使尚书左仆射刘仁轨以新任不录。大理卿张文瓘。称独知理司之要。仁轨乃惊问公断几何狱。文瓘曰。岁竟。凡断一万七千八百人。仁轨乃擢为上下考。
三年。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颇纵骄逸。动作无度。高宗书戒之。极为至切。又敕之曰。朕以王骨肉至亲。不能致王于理。今书王下下考。以媿王心。
开耀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县令有声绩可称。先宜进考。员外郎。侍御史。京兆河南判司。及自余清望官。先于县令内简择。
开元三年正月五日敕。内外官考满。所司预补替人。名为守阙。特宜禁断纵。后有阙。所由不得令上。
其年六月八日敕,刺史能否。郎官御史出日。较量殿最。定为五等奏闻。考集日。考使与左右丞户部长官重详覆类例。考限内录奏。以凭升黜。
四年四月七日敕。选人既多。比铨注过谢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选人。即虚破一年阙。在于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后。官人初上年。宜听计年终以来满一百日。许其成考。仍准迁考例。至来年考时并校。永为例程。
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充校外官考事。旧例。皆委参问。经春未定。隐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时集省中。一日校考便毕。时人伏其敏断。
十七年三月。中书舍人张均。其父左丞相说校京官考。时注均考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训。祁奚举午。义不务私。至如润色王言。章施帝道。载参坟典。例绝常功。恭闻前烈。尤难信任。岂以嫌疑。敢挠纲纪。考以上下。又刑部尚书卢从愿。频年充校京官考使。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以检户口功。本司校上下考。从愿抑不与之。颇以为恨。遂密奏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顷。上尝择宰相。有荐从愿者。以此遂寝。
十八年敕。京官考满带禄选。有本司要籍。奏留请不用阙者。所有选数。不须与成劳。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诸州考使六品已下。朔望日朝。宜准例赐食。
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内外六品应补授官。四考满待替为满。是日制。令以岁为满。不待替。县令知仓库供奉伎术及充纲领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内外六品已下官。依旧待替。其无替者。五考满后停。
天宝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课令。考前厘事。不满二百日。不合成考者。厘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比来多不会令文。以为不入曹局。即为不厘事。因此破考。臣等参量。但请俸禄即同厘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事须却上其考。并合不破。若有停务逾年。不可更请禄料。兼与成考。敕旨。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内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进单数。二月三十日进挟名。外官二月三十日进单数。三月三十日进挟名。自今以后。并了日一时挟名奏。不须更进单数。至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出身已来至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