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自淮南小将。为黄州司马。敕至南省。吏部尚书郑余庆执之。封还。以为诸道散将。无故受正员五品官。是开侥幸之路。且无阙可供。言或过理。由是稍忤时宰。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条流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请减下四百五十四员。敕旨。应属流外铨人。所减员额。并宜依。
  吏部侍郎
武德初。因隋旧制。至七年二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复置。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为天官侍郎。神龙二年。复为吏部侍郎。天宝十一载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侍郎。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为吏部侍郎。本一员。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员。以裴行俭为之。本员为中铨。新加员为东铨。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员。以李景谌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五月八日。减一员。干元二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铨阙。承前多贬降。遂奏改为西铨。仍转厅居之。其侍郎事迹。具在选部。
  吏部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选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为吏部郎中。七年废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内选事。贞观二年。复置侍郎。乃降依本秩。亦罢掌选事。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大夫。已后并随省改复。载初元年。加一员。以李元素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八月。却减一员矣。
元和八年六月。罚吏部郎中张惟素一月俸料。惩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时房启除桂管观察使。其本道邸使。潜赂印史。得印启官诰。飞递送之。及上命中使赐启官诰。畏使者邀重赂。乃戏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绐请视之。因怀归以进。既而令都省覆讯。罚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员外郎官名改复。与郎中同。
判废置一员。判南曹一员。南曹起于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未置已前。铨中自勘责。故事两转厅。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说奏。各挟阙替。南曹郎王鋗已后。遂不转厅。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侍郎杜黄裳奏。当司郎官。判南曹废置。请准旧例转厅。敕旨。依奏。初。武太后延载元年。加一员。以周质为之。圣历二年八月省。开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专定两人判南曹。以陈希烈席豫为之。寻却一人判。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两人判南曹。以库部员外郎崔锐。比部员外郎刘执经。权判。事毕日停。至十二年闰八月二日。又却以一员判也。
长庆元年正月。左武卫大将军张克勤奏。近准赦文。许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请回授外甥。状至中书。下吏部。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执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贵于廷赏。若无己子。许及宗男。张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苟涉卖官。实为乱法。所请望宜不许。仍永为定例。从之。
  司封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主爵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司封郎中。神龙元年九月五日。改为主爵郎中。开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复故。
  司封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五年闰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孙应承袭者先申无子辄首正。不在承袭之限。
宝历元年八月。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赠。多请回授祖父母。臣谨详古礼。及国朝故事。追赠出于鸿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系子孙之便。开元新诏。惟许宰相回赠于祖。盖以宰相位高。封赠崇极。故许回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让于祖。在父则然。改夺于朝。为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详议。从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准式叙母妻邑号。乖滥稍多。或国叙军功。妄参勋籍。或偶逢庆泽。冒引诏条。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未至将军。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纵有散官。与敕旨文相当者。并不许叙封。其流外官。诸司诸吏职务。并伎术官等。迹涉杂类。并请不在封限。从之。
  司勋郎中
隋为司勋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司勋大夫。咸亨二年。复改为司勋郎中。
  司勋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员外郎本一员。长安二年闰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峤奏。加一员。以杨祇令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勋大火。甲历并烬矣。
天宝四载六月十三日敕。准制及格式叙勋。今复宜令司勋员外郎二人。除曹务之外。每有勋甲团进后。专知磨勘。所须主事令史。任简择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录。
  考功郎中
隋为考功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考功郎中。旧郎中知贡举。其外官考。贞观以后。每年定诸司长官一人判校。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至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其考课付所司准式授定。遂令员外校外官考。
贞元六年正月。以司勋员外郎判考功赵宗儒。复行贬考之令。自至德以来。考绩之司。事多失实。常参官及诸州刺史。未尝分其善恶。悉以中上考褒之。及是。褒贬稍明。人知戒惧。上善之。迁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宝七载六月敕。内外官初考无赴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