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已后。特宜加至二十四。仍即编诸律。着为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不在严。贵于知禁。今后应犯徒罪者。并量事宜。配于诸军效力。
贞元八年十一月敕。比来所司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自今已后。罪之死者先决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农事方兴。时雨犹少。言念囚系。虑有滞冤。京城百司及畿内。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处极法。宜从宽典。各决四十。配流诸州。其余禁系者。委御史台与诸司计会。敕到后五日内。疏理讫闻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不承正敕。并不得行决。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有特敕处分者。亦宜令一度覆奏。时。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称奉敕令杖死杀人僧惠寂。府司都不覆奏。故有是诏。八年九月诏书。减死戍边。前代美政。量其远近。宜有便宜。自今已后。两京及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两道。州府犯罪系囚。除大逆及手杀人外。其余应入死罪。并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诸镇。有妻儿者。亦任自随。又缘顷年已来。所有配隶。或非重辟。便至远迁。有司上陈。又烦年限。今后如有轻犯。更不得配流五城。
开成四年五月敕。京城百司。及府县禁囚。动经岁月。推鞫未毕。其有绝小事者。经数个月不速穷诘。延至暑时。盖由官吏因循。致兹留狱。炎蒸在候。冤滞难堪。宜付御史台。委裴元裕选强明御史三两人。各本司分阅文按。据理疏决闻奏。如官吏稽慢。亦具名衔闻奏。
其年十月敕。自今已后。将敕决死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准故事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刑部奏。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狱之内。官吏用情。推断不平。因成冤滥者。无问有赃无赃。并不在原免之限。又准律文。出入人罪。合当坐者。不言有赃无赃。今请准律科本罪。不得原免。敕旨。依。
三年三月敕。京畿之内。万类聚居。触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牵应。由斯致咎。若一一不恕。则杀戮滋多。应京畿内见禁囚犯。死者降一等。从流当徙者。以远近节级递减一等处分。
四年四月敕。法寺用法。或持巧诈。分律两端。遂成其罪。既奸吏得计。则黎庶何安。今后宜令每书罪定刑。但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援引。仍须颁示天下长吏。严加觉察。不得辄用奸吏。如有此色。当即停解。
八年四月敕。朕比属暇日。周览国史。伏睹太宗因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系于脏腑。针灸失所。尚致夭伤。鞭扑苟施。能无枉横。况五刑之内。笞最为轻。岂可以至轻之刑。而或致之死。朕恭承丕业。思奉贻谋。言念于兹。载怀恻隐。其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罪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今年以后。每立夏至秋已前。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亦宜量与矜减。仍速为疏理。不得久令禁系。仍并委御史台切加纠察。永为例程。
咸通十四年五月敕。慎恤刑狱。大易格言语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而狱吏苛刻。务在舞文。守臣因循。罕闻亲事。以此械系之辈。溢于狴牢。逮捕之徒。繁于简牍。实伤和气。用致沴氛。况时属歊蒸。化先茂育。宜覃赦宥。以顺生成。其诸州府罪人。并委本道十日内速理。或信任人吏。生情系留。观察使判官。州府本曹官。必加惩谴。
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臣下守法
武德四年。王世充窦建德平。大赦天下。既而责其党与。并令迁配。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上表谏曰。今月十三日。发云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以更新。因何世充建德部下。赦后又欲迁之。此是陛下自违本心。欲遣下人。若何取法。如臣愚见。经赦合免责罚。诸欲迁配者。请并放之。则天下幸甚。
贞观元年。太宗务正奸吏。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罪。恐非道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谓百寮曰。矩能廷折。不肯面从。每事如此。天下何忧不理。其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于隋资妄加阶级。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若不首。与尔死罪。固言是真。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伪。将处雄死罪。少卿戴冑奏据法止合徒。上曰。我已与其断。当与死罪。冑曰。陛下既不即杀。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上作色遣杀。冑言之不已。至四五。然后赦之。仍谓之曰。曹司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也。
七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欲斩之。殿中侍御史李干佑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便乖画一之理。臣忝宪司。不敢奉制。
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勾司农木橦七十价。百姓者四十价。奏其干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