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页四二七。)】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荣祖对曰:「臣所择者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帝曰:「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三○。)】
  先是,荣祖奉旨定《大德律令》,书成已久,至是乃得请于上,诏元老大臣聚听之。未及颁行,适子秘书少监惠没,遂归广平,卒。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皆从之。又言:「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尝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事,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 【(卷二二,《武宗本纪一》,页四九二。)】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书省臣]又言:「国家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 【(卷二三,《武宗本纪二》,页五一六。)】
  [至大四年三月,]帝谕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重轻,折衷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冤抑。」 【(卷二四,《仁宗本纪一》,页五四○。)】
  [谢]让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辅治。堂堂圣朝,讵可无法以准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纳之。乃命中书纂集典章,以让精律学,使为校正官。 【(卷一七六,《谢让传》,页四一一一。)】
  [延佑二年四月辛丑,]命李孟等类集累朝条格,俟成书,闻奏颁行。 【(卷二五,《仁宗本纪二》,页五六九。)】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御史李端言:「……世祖以来所定制度,宜着为令,使吏不得为奸,治狱者有所遵守。」并从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五。)】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扎鲁花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八。)】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九。)】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译《列圣制诏》及《大元通制》,刊本赐百官。 【(卷二九,《泰定帝本纪一》,页六四三。)】
  [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 【(卷三九,《顺帝本纪二》,页八四三。)】
  [后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学士腆哈、奎章阁学士巙巙等删修《大元通制》。 【(卷四○,《顺帝本纪三》,页八五八。)】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条格》成。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正六年四月癸丑,]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元新格辑存

  说明:何荣祖所编《至元新格》颁行于元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全书已佚。今见于《元典章》与《通制条格》者,凡九十六条。其中九十三条见于《典章》,内有五十六条并见于《条格》残卷;而另有三条则仅可在《条格》遗文中见到。此外,《典章》中还有若干条重出文字及节该文字。今以居多的《典章》原文为基础整理此件。凡《典章》、《条格》两见者,用《典章》原文,而以《条格》进行校勘。《典章》原文有误,据《条格》改正出校;其余异文,除相通之字外,概出校记。仅见于《条格》者,采用《条格》原文。又,同条凡有重出或节文者,列出参见之处,个别地方并以参见文字校订原文出校。辑存条文,一一新加标点。在编次方面,参照了日本学者植松正的《汇辑〈至元新格〉并解说》,并采用了陈恒照在《蒙古治下的中国法统》(英文)一书中的一条补正。

  至元新格序
  一、公规(十二条)
  二、选格(十二条)
  三、治民(十条)
  四、理财(四条)
  五、赋役(十条)
  六、课程(十条)
  七、仓库(十二条)
  八、造作(十一条)
  九、防盗(六条)
  十、察狱(九条)

  ○至元新格序

  苏天爵
  国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御兆民。省台既立,典章宪度,简易明白,近世烦文苛法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