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宫学规。夫法不从吏议而出圣裁,重之至矣乎!本王化,厉士节。作《学规篇》第五。

  ○军律篇

  国家经武,耆定四方,师律尚矣。庙算之折冲,将略之制胜,固非言之所可传者。惟夫仁义节制,并行当时,载之简书,有可征焉。缵戎功,奋武卫。作军律篇第六。

  ○户婚篇

  井田废而廉让之道缺,争敓之俗兴。民无恒居,田无恒主,婚姻不以其时,而狱讼作矣。教化不足,然后制之以刑,而非得已也。法常兴,原人情。作《户婚篇》第七。

  ○食货篇

  治财之道,厚民为本。民者财之府,财者民之命也。故治财者,先义而后利,教民顺,先利而后义,教民争。故治财者,先民而后国,国常富,先国而后民,国常贫。治财而有刑,所以防奸欺,制期程,非治财之本也。作《食货篇》第八。

  ○大恶篇

  天地之道,至仁而已。国以仁固,家以仁和。故国不仁则君臣疑,家不仁则父子离。父子离,无所不至矣。君臣疑,亦无所不至矣。故《易》着履霜之戒,孟子有仁义之对,审哉!几乎去仁,恶足为国家哉!作《大恶篇》第九。

  ○奸非篇

  王化始于闺门,故关雎之化行,则天下无犯非礼,桑间濮上之音作,则男女相奔,强暴相陵,尊卑无别,而上下失序矣。文武道在,施之则行。古者圣人以礼防民,制刑以辅其不及,后世因之。作《奸非篇》第十。

  ○盗贼篇

  夫盗贼岂人情哉!或迫于饥寒,或驱于苛政,或訹于诱胁,出于不得已者,十常八九。至于白昼攫金于市,略人以为货,皆有司不能其政所致。使人人各得其所,乌有盗贼哉?作《盗贼篇》第十一。

  ○诈伪篇

  霸代王而淳朴散,利胜义而诈伪生,其来亦久矣。夫孔子曰:「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明王道,辨义利,崇廉耻,固去诈去伪之本。然刑者,圣人有不能废也。作《诈伪篇》第十二。

  ○诉讼篇

  《易》着讼卦,《书》称嚚讼,则虽五帝三王之世,不能无讼。人有不平,形之于讼,情也。然至于诬人以讼,谓之情,可乎?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圣人所难也。然郡县得一贤守宰,苟能行之以道,虽无讼可也。作《诉讼篇》第十三。

  ○鬬殴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居。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后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伤,至于杀。其有司之政不举,风俗之日偷且薄,可见已。甚而食禄共位,比肩事主,争豪发利即攘臂相向,飞文相抵。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惩将来,监已往。作《鬬殴篇》第十四。

  ○杀伤篇

  祸而至于杀人,极矣!然情有谋故误戏之异,而罚亦有死杖流赎之殊。研之,穷之,审之,覆之,古人所以深致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难也。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杀伤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从曰令。一禁一令,各专一事,无所统该。故上自朝廷,下逮倡优走贱,莫不备列,使人知所避向而远于罪。作《禁令篇》第十六。

  ○杂犯篇

  人之犯名义,触刑辟,不可以一途尽,不可以一类求。因其已然,制于未然。作《杂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狱而亡,在流而亡,军士之临阵而亡,举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从之,上也。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后从,次也。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强之从,下也。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迫之而犹有弗从者焉,乃从而刑之。刑之而当罪,民固无憾,又从而虐之,苦之,诬之,抑之,饥而不为之食,寒而不为之衣,疾而不为之药。有罪无罪,同归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穷,其惟寃狱乎?干天和,伤王化,莫此为甚。故或三年而致旱,或六月而飞霜。此于定国、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为务,而子孙世食其报也。夫平反,有司之职也,宜不待赏劝而为之者。而国家慎之,重之,着于赏令。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权事之宜,可也。列圣以来,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礼行庆,或以救灾■〈血阝〉眚,或以怀远招携。事既不同,赦亦有异。至于释京几系囚,则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轻而疑者应之。然所释有数,故又有幸不幸存焉。本忠厚,示钦恤。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