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一 至言若迂有益于国
仁人之言,其始若迂阔而不可行,及要其终而究其所成,则夫取利多而终以无弊者,无有能过其说。故夫子之于卫,尝欲正名,而子路笑之矣;有若之于鲁,尝欲以彻,而鲁君非之矣。夫卫之乱,若非正名之所能理;而鲁之饥,若非彻之所能救。然而欲无饥与乱,则莫若此二者,何也?其取利也远,故取之多而民不知;其致力也深,故政不暴而事有渐。

国家当以匮财为常,勿以乏用为惩;当以养财为急,勿以聚财为意。优游以当之,暇裕以待之,节用以为之先,通济以为之权,崇本以为之政,谨察州县以为之纪纲,赈恤灾害以为之左右。愚非为是长者之言、不急之说,事理之极至盖如此也。

昔刘晏之在唐,号为善理财者,而晏之言曰:“户口滋多,赋税自广。”观晏之言,不啻不知为利,正当倾倒坐困耳。然财非天雨鬼输。不厚其所出,而厚其所取,其末不可继。此理固无难晓者。晏之言若缓而切,若迂而直,若费而优。不能使人不悠悠于此尔。至于钱流地上,报政无留,然后前日之所谓悠悠者,于此始决然矣。


梁惠王以利国问孟子,而孟子对以仁义。曹刿以战问鲁庄公,而庄公对以听狱。夫仁义非所以为利,而听狱亦非所以为战。古之君臣虽若迂阔而不切于事情也,然天下之理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彼以利而责望民,则民散而为利之从,而卒不获吾之所求矣。孟子之言,非有见于斯乎!狱,死地也。战,亦死地也。人之在缧绁之中,锱铢之施,视若金石;毛发之惠,视若丘山。使君临一国者,小大之狱,皆必用情,有哀矜之意,而无喜怒之私,则是昔之居死地者,尝受其赐,今安得不赴死地以答其赐哉!民既乐为之死,则陷坚却敌特余事耳。庄公之言,非有见于斯乎!班超不扰事。见后(即“法以治民不贵乎扰”条)。

卫之乱而孔子正名,秦楚交兵而孟子言义。盖非正名不能已乱,非言义不能息兵故也。

天下之患,莫大于逆于所不可为而止。以其可为而为之,庶乎其有成也。逆其不可为而止,则天下无可成之功矣。何者?天下未尝有百全之利也。举事而待其百全,则亦无时而可矣。圣人之举事也,利一而害十,有所不忍为;利十而害一,当有所必为;利害之相当,有所不能为―――以其害之相当,虽得其利,而其为害亦足以偿矣,不若安于无事之为愈也。

夫去猛虎之为害者,焚山而不顾野人之菽粟;去蛟之为患者,断流而不顾渔人之网罟。天下之事,其所利者大,则其所害者小,固有国者之乐为也。赵欲以长安君质齐,太后不可。大臣强谏,太后益怒。左师触龙以其王赵之福,一说而行之。是王赵之利大,而质齐之辱不足计也。汉高皇捐黄金数万斤与陈平,以间楚。恣其所为,不问出入,而楚之君臣卒以相疑而至于亡。是亡楚之利大,则黄金之费不足爱也。

忍弃其所(不可弃)〔爱〕者,必有其不可弃者也。刃在头目,断指不顾;病在心腹,灼肤不辞。彼岂以为不足爱而弃之哉!是必有其不可弃者而夺其爱也。

三 阴去其弊则怨不生
人有常言:“天下之事苟有当于理,虽拂乎人情,勿恤也。”吾则非之曰:“事虽当于理,而情则拂乎人,而事不能以终济。莫若阴有以去之,使人由之而不知,而怨乱不作之为愈也。”汉人不力农,使之力农,未必乐也。惟晁错以为不若使之入粟者赐爵,则农自劝。楚人不事蚕,使之事蚕,未必乐也。惟高郁以为不若使之输税者以帛而代钱,则蚕自劝。诸侯之强大,削之则必变也。而贾谊以为分王其子弟,则有以悦其心,而其势自弱。荒远之屯,敌至则弃而走。陆贽以为募士使居焉,则人当自为战。夫天下之弊,贵乎阴有以去之,则事无有不济者矣。

四 工于所察遗于所玩
士大夫之有为于斯世,未尝不为去弊之说,而多至于遗其耳目之所玩。是以弊之在天下,去之虽若甚多,而算计见效,茫然如捕风搏影,卒不能有益于人之国也。

环坐而议政,皆曰官不可不省也,而至于任子之弊、三年之郊动以万计。此最为滥官之大者,则习以为常而不怪。皆曰俗不可不敦也,而至于榷酤之弊,倡优幄耀世而招之。此最为伤风教之甚者,则恬然不以为耻。异端皆言不可长,而度牒之降则未有能为之言者。农桑皆言不可缓,而末作之炽则未有能为之一说。如此等弊,士大夫不惟不能言之,亦且不自知之。耳目习熟,玩以为常。不知其源之浊则其流无自而清、其表之枉则其影无自而正也。

五 示人以法不若以意
田子与隰子登台南望不言,而隰子知其意在于伐宋。齐威公谋于台而口吃,而役人知其意在于伐莒。曹公下“鸡肋”之令,而杨修知其意在于退师。上之人举目摇足,而天下已知其意之所在。是故以法示人不若以意示人。其意在是,其法不在是,则不令而自行;其法在是,其意不在是,则虽令而不从。

汉文帝诏书数下,岁劝民耕殖,而野不加辟。至于示敦朴以为天下先,而富庶之风自还。意之所重,无待于法也。唐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