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议准罪宗庶人
着止与名粮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闲
宅正犯己故者所遗家属人等许各该抚按官奏请
释放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
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
如系党逆于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
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
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
犯越关讦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
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
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
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
不在养赡之例 凡庶人冠带是年议准凡罪犯革
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
无失所已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朝廷名器
如违例渎奏一概立案不行 是年议准亲王故绝
及世子世孙长子长孙未袭病故而无子者其各宫
眷养赡就于继袭亲郡王本色禄米内拨给亲王宫
眷岁给米二百石世子世孙宫眷一百石长子长孙
宫眷五十石各终身 是年议准亲王薨逝其子应
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
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
正德
四年例
若薨而绝嗣许亲
弟亲侄进封为亲王如无亲弟亲侄以次推及伦序
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管理府事俟
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后子孙除承袭亲土外其余
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
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
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系郡王仍
支郡王禄原系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后子
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万历
七年例
是年议准
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世子为亲
王或亲王故绝旁枝进封而追封其父为亲王其次
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
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
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是年议准凡
郡王薨逝原与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
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管理府事亦候服
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亲王同城者其
宗支自奉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
等爵职请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
正德
四年例
若
以郡王进封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奉祀
如前例
嘉靖四
十四年例
凡追封郡王是年议准郡王薨
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后例得追封长子为郡王
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
比世子例前追封亲王例冒请加封
弘治
七年例
其追封
亲王郡王之嫡配已故一体追封为亲郡王妃若系
见存亦准加封但止请知会不遣官册封不给冠
服等件
弘治
十年例
凡请改封典是年议准亲王嫡长
子封为世子次嫡庶子封为郡王郡王嫡长子封为
长子次嫡庶子封为镇国将军如世子长子有故亲
王次嫡子改封世子郡王次嫡子改封长子或妃年
五十以上无出及妃已故亲王庶长子亦改封世子
郡王庶长子亦改封长子若未封者径得请封亲王
嫡长孙封为世孙郡王嫡长孙封为长孙亲王嫡长
曾孙封为曾世孙郡王嫡长曾孙封为曾长孙如世
孙长孙有故次嫡庶孙应继王爵者亦许改封为世
孙长孙
嘉靖四
十四年例
凡庶子袭封是年议准亲郡王
娶有内助妾媵不论入府先后已未加封所生之子
皆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
袭若有越次争袭朦胧奏扰者将本宗参究罚治辅
导官并同谋拨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问治罪 是
年议准亲王郡王镇国辅国奉国将军之女选中仪
宾俱免其赴京谢恩凡选有之日该王府长史与教
授等官申呈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衙门详允就便
冠带成婚各于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
七年例
如所选之仪
宾有未及成婚而即病故者许另为选择婚配(
嘉靖四十
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王府照例请给诰命禄米
从人该布政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
照男选婚女请封之例如过期十年以下者查题十
五年以下者行勘十五年以上者立案 凡请封妃
父是年议准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为妃即将
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世子
及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铨注衙门继
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
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世子郡王妃进封
为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
间例
又议
定革除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祖制封藩初
拟亲王五万石既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因监唐宋
之制定为万石后令米钞兼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