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大学语孟诸书相兼点授令其在
家讲读仍每十日赴营观操
嘉靖十年奏准升拨历事佥名举察之例以膳夫银
两充本监各项之费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以后起送岁贡到监遵祖宗监
规通送广业堂每月严加考试学业进修方许以次
升至率性堂拨送各衙门历事中间如有累经考居
优等行谊着闻堪以任用者于年终具奏本部会同
吏部覆考得实奏请送吏部同听选监生一体相兼
选用其覆考不上者仍发该监照常拨历
又奏准岁贡坐监遵照监规由广业堂渐升至率性
堂然后积分量与出身果有才学超然异常取自上
裁擢用
又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之后仍历一
年其余写本一年清黄写诰清军清匠三年以至出
巡等项俱照例日月为满方许更替其历事并出巡
奏内既例该监生佥名凡事可否许其公同议拟举
察奸弊
又奏准凡膳夫银两以十分为率九分按季均散师
生一分备朔望香烛及各堂心红笔墨纸札等项公

嘉靖十四年题准纳银生员定限依亲博士等官考
选科道又以膳夫拨充庙户
按明会典十四年题准纳银生员年二十四岁以下
者本监定限放回依亲候明文行取作养
凡本监博士等官是年题准吏部酌量年资才识具
奏行取考选科道等官
是年奏准于见在膳夫内拨十名充庙户
嘉靖十五年奏准在监肄业假例及勋戚子孙送监
读书
按明会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
将原在部在监告病并依亲搬取毕姻等举人俱以
文书到日为始限三月内起送发监肄业如违限半
年者准在监作旷三月计月加旷若有违至半年并
通未入监会试临期方至者送问查勘明白方准入
试凡依亲给假在家援例生员限三月内起送发监
肄业如有违限照例送问其私自逃回者许该监查
报本部转行法司提问治罪
又奏准纳银监生私逃二月以上者发回原学肄业
又奏准公侯伯子孙已未袭爵管事并驸马年二十
五岁以下者俱遵照旧规送监读书习礼
嘉靖十九年再准在监在历私逃例
按明会典十九年奏准两京国子监监生不分在监
在历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
上一体革退为民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监生拨历考选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各衙门拨到历事监生俱
要常川在公供事讲习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时严加
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选仍责习学以俟再
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实即将代替
人参送法司问罪监生仍照行止有亏革罢为民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袭封衍圣公年少未学照公侯
伯例送监读书习礼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元年奏准监生坐班历事科举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奏准凡监生坐班历事务要依
期完事给引还乡如有告假及丁忧等项须保勘的
实方许给引放回勒限起送补班补历如有托故迁
延直至科举临期方到者不准入试其回籍监生有
志进取者听令于本省科举提学官一体考送如拆
卷填榜监生已经取中者不许避嫌弃置
隆庆二年奏准例监查明实历方许应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遇乡试年分一应援例生曾
收入监未经查回实历者不论生员民生出身不拘
例前例后入监不许考送应试
隆庆三年奏准监生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援例廪增附生员边方优等次
等生武学曾经科举生入监者支廪拨历俱各照旧
其青衣发社沙汰附学名目生俊秀随任等子弟武
学未经科举生武举生入监者实坐班一年以后如
果用心向学能通文理者给与全廪仅守监规略知
文理者给与半廪若愚顽弗率全不识文理者仍不
给廪俱各再令实坐班一年然后上序给廪者拨正
历不给廪者拨杂历如坐班一年半以愿拨长差者

隆庆五年暂行增减拨历名数期限
按明会典五年以监生数多历缺不敷奏准各衙门
正历每三名量增一名仍减历期三月止历九个月
为满暂行二年
神宗万历元年奏准报名朝见监生不许顶替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今后援例生儒俊秀子弟
及历事考勤监生报名朝见查出不系正身即将替
身参送法司问罪本生径行革退其投文并历事拨
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项情弊一概不许准收仍将雇
替之人重究
万历三年奏准举人入监肄业应试及勋爵入监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举人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者
俱以文书到日为始限三个月起送入监肄业若未
经入监虽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
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尽数分送两
京国子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名色告送顺天府给引
回籍顺天府亦不许径自给引违者参究其赴部会
试者除监满拨历外其余必由两监起送方准入场
又奏准五军都督府将见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应
袭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