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说
  按:崔氏凯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後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庙绝,为父後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此论不然。人而至於从继母嫁,则必幼稚一无所依者也,尚何宗庙之有!继母弃之,有流落以死耳。赖继母之力,得复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岂义也哉!故绝之则不当从之,从之则不得复绝之矣。且继母,非亲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抚其弟而乃使之从继母嫁乎!然则《经》所言者,其父别无长子明甚,不得藉口於为父後而不服之也。
  为继父同居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两无大功之亲者”,齐衰期;“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明同,而云“两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月。
  △继父之称可存
  吕新吾《四礼疑》云:“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没矣,可继乎!母缘父有、父不缘母有也。《仪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余按:古人质朴,故以父为尊称,天子称同姓诸侯,诸侯称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称之矣。《冯唐传》、文帝亦曰“父老何自为郎”?母所嫁夫,无以称之:既长於其室矣,因称之曰继父,俗之沿也,非圣人之制也;犹《春秋传》之云“外弟”“外妹”也。若欲正名定分,则继父之称自所必当革。吕氏之言是也。然欲称为“母夫”,亦恐未合。
  △《传文》“两无大功之亲乃为继父服”之说不可泥
  按:本传云:“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萌耍而所谜咭辔薮蠊χ亲;所谜咭云浠醪莆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则继父之道也”云云。此特《传》者以其服重,故为是言以曲明之,其实《经》绝无此意也。且此亦非圣人之所制也。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礼教渐衰,有孤弱无依,携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抚育,长而不忍背德,故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君子以为字人之孤,义不可忘,故录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传》所云而後可为服也。後世儒者多拘《传》说,误矣!藉令其有大功之亲,或不立庙受其恩者,岂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亲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异姓,孰重孰轻,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传》所以举大功为言者,盖以己有大功之亲则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亲则不能以专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轻重,仍以居之同异分之,不系此也。《家礼》及明乃分“两无大功之亲者期,有大功之亲者三月”,既非《经》意,亦失《传》之本旨。
  为继父不同居者:《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本传】“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家礼》:“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存疑】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增同母异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妇嫁则义绝,绝则两族不相为服。其义绝而义终不可绝者,惟子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从母、舅,皆不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义何居乎?继父同居,继母嫁从,其人本不当有服;以受其养育之恩,故不可不为之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虽有为大功齐衰之语,然曰“未之前闻”,则固以为非矣。《开元礼》增此服,《家礼》、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贵而田硐啵卫子夫宠而卫青封,呜呼,其所由来者盖久矣!
  ○附《礼经》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汉以後皆无之,於今诚无所用。然《经》文中往往有与他服制相比照者,参观互证,似不可缺。故并记之。
  齐衰期不降者:
  “大夫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盟铮ㄒ鸳霉什唤担┪士者。”
  △母妻长子不降
  按:大夫为母妻长子皆不降服。《经》不言者,至亲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米游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为美サ堋保ú⒁鸳霉什唤担。
  【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人大之米油。”
  “大夫(此处疑缺‘大夫’二字)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以体敌故不降)。惟子不报”(馀皆报)。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为此诸人不降之服,则大夫亦当如是。《经》不见者,盖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以与尊者异体故下降)。
  齐衰期(齐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以体不敌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本齐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并以厌故降。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然《经》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为昆弟降服而不及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