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待於逾时也明矣。若仕而遂不为服,是旧君名为有服而实无服也。且无论仕与不仕,均谓之旧君:果有有服无服之异,《经》何不别白而言之乎?盖以大夫之臣而服诸侯则嫌於僭,以诸侯之臣而服大夫则嫌於亵,故有“不反服”之说,亦未必其果《经》意也。若概不为反服,则《记》何不云“违诸侯之诸侯不反服,违大夫之大夫不反服”,而必互其词乎?刘氏乃据此以为证,且讥郑氏反服之谬,甚矣其敢於叛《经》而诬传《也》!此《经》与《记》之文本不待解,而诸家委曲穿凿,务使之不通以惑後世,故余不得无言。
  唐崔亚典眉州,陈贺以乡役差充厅子。亚见贺奇之,令受业於门,奖拔之;得及第。亚卒,贺为衰服三年。
  △附著陈贺服主
  此受恩故主,非旧君也。然与旧君之义相类,故附著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大夫孥为旧国君为长子留而妻去”之说
  按:此专为大夫出奔而其孥在国者言之也。曰“为旧国君”而不曰“为旧君”,则是君者谓诸侯也。大夫虽在他国而妻长子仍居本国,故服之也。大夫无国,故士之仕於大夫而去者亦无此服也。《注》乃以为长子留而妻去,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若是,则为旧君眼者乃己私情,非从夫也,可乎!且古者大夫多公族,不可以相为婚,外娶者十而九,而妇人往来於父母家者亦绝少,其说为不通矣。《集说》又谓妻与长子皆去,曰:“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旧君恩深,故於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不知“旧国君”者,蒙上“大夫”之文而言之也。妻之从夫,子之从父,其服皆降一等:故夫为君三年,则妻服期;子服虽无明文,亦当类是。大夫而服“齐衰无受者”,则妻子无服矣。以其犹在国也,故为主服;若皆在外,又何服焉!且使妻与长子果皆在外,则文当云“大夫之妻长子为旧国君”,何故殊“在外”之文於“妻长子”之上?独以“在外”殊“大夫”,则妻与长子之在国明矣。
  寄公为所寓:《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三月藏服”之说
  按: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士逾月,故《传》举其中,统谓之“齐衰三月”。《注》乃以为“三月而藏其服;及葬,则又服之”。然则藏服之後将服何服?服轻服既不宜,服吉服又非礼;士之逾月而葬又将服麻於卒哭之後乎?泥《传》之文,失《传》之意矣。
  ○妾为君及君党之服(报服附)
  为君:《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女君:《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君之长子:《经》无文。《小记》补“与女君同”;《正义》谓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齐衰期(明误出“慈母为长子齐衰期”)。
  为君之庶子:《经》,大夫妾大功,士妾缺。《开元礼》改不分尊卑并齐衰期。《家礼》、明并同(明误出“慈母为众子齐衰期”)。
  △明制增慈母为长子众子服之非
  按:本传,则慈母者妾也。长子众子,谓所慈之子乎?谓非其所慈之子乎?长子众子之名,由父而生。继母与父一体,故亦目之为长子众子。妾岂得目君之长子众子为己长子众子乎!慈母之名,由所慈之子而生。如非所慈之子,又岂容皆目之为慈母乎!妾为君之长子众子自有正服;既非所慈之子,则慈母与他妾无异,亦不得别出此文也。本传云:“妾之无子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如是,则不过一人焉已耳,如即所慈之子,岂容有长子众子之名!且为所慈之子而服,亦不当复问其为长子与众子也。殊不可晓。
  为君之庶子萌苏撸骸毒》,大夫妾小功,士妾缺。《开元礼》、明并缺(《家礼》盖降大功,说见前《为姑姊妹萌苏咛酢废拢。
  【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为君之长子庶子之妇:《经》、《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服。
  △明制夫之庶母不报之疏
  按:为夫之庶母本无服,故妾为君之子妇亦无服。明制既为夫之庶母齐衰杖期,而妾为君之子妇乃仍无服;伯叔父母之尊犹报,而夫之庶母反不报亦疏漏之极矣!
  君子子为廉母慈己者:《经》,小功。《开元礼》不言“君子子”而服同。《家礼》因之。明删此条,而为庶母概服齐衰期。
  △君子子为闷掴抛
  按:本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则“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则嫡妻之馀子,虽不为父後,然母之则嫌於嫡,故但谓之“庶母慈己者”而为之加服小功也。《经》曰:“妾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从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称嫡妻为“君”也,故谓其子为“君子子”。郑氏《注》所谓“闷拮印闭撸是也。但《郑注》谓为“公子大夫之闷拮印保则又不然。盖郑氏误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