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殆十而八九焉。若中国又其尤其者也。故本论之宗旨,以政府对人民之权限为主眼,以人民对政府之权限为附庸。

  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民约之义,法国硕儒卢梭倡之,近儒每驳其误,但谓此义为反于国家起原之历史则可,谓其谬于国家成立之原理则不可。

  虽憎卢梭者,亦无以难也。)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

  (或言由独立自营进为通力合作,此语于论理上有缺点。盖人者能群之动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国群成立之后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后,仍常有独立自营者存,其独性不消灭也。故随独随群,即群即独,人之所以贵于万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责固也。虽然,人人皆费其时与力于群务,则其自营之道,必有所不及。民乃相语曰:吾方为农,吾方为工,吾方为商,吾方为学,无暇日无余力以治群事也,吾无宁于吾群中选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斯则政府之义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

  然则政府之正鹄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于内界而竞争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妨及他人者,则政府弹压之。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

  率由是而纲维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贵也。苟不尔尔,则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其无政府。数千年来,民生之所以多艰,而政府所以不能与天地长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鹄不变者也,至其权限则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鹄。

  譬诸父兄之于子弟,以导之使成完人为正鹄。当其孩幼也,父兄之权限极大,一言一动,一饮一食,皆干涉之,盖非是则不能使之成长也。

  子弟之智德才力,随年而加,则父兄之干涉范围,随年而减。使在弱冠强仕之年,而父母犹待以乳哺孩抱时之资格,一一干涉之,则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夫人而知矣,国民亦然。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之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

  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进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欲以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愤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其俗柔懦者,必将消缩萎败,毫无生气,而他群且乘之而权其权、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随以成灰烬。

  故政府之权限,与人民之进化成反比例,此日张则彼日缩,而其缩之,乃正所以张之也。

  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为富,依人民之强以为强,依人民之利以为利,依人民之权以为权,彼文明国政府,对于其本国人民之权,虽日有让步,然与野蛮国之政府比较,其尊严荣光,则过之万万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红三蛮种外,大率皆开化之民矣。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

  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

  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恶。(西哲常言:天下罪恶之大,未有过于侵人自由权者。)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制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无裁制之者;是人民之罪恶可望日减,而政府之罪恶且将日增也。故定政府之权限,非徒为人民之利益,而实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约翰?弥儿所著《自由原理》(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

  有云:纵观往古希腊、罗马、英国之史册,人民常与政府争权。

  其君主或由世袭,或由征服,据政府之权势,其所施行,不特不从人民所好而已,且压抑之蹂躏之。民不堪命,于是爱国之义士出,以谓人民之不宁,由于君权之无限,然后自由之义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权,与君主约,而得其承诺,此后君主若背弃之,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