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盗贼不可以为统,则后梁与明在所必摈,而汉亦如唯之与阿矣。然则正统当于何求之?曰:统也者,在国非在君在,在众人非在一人也。舍国而求诸君,舍众人而求诸一人,必无统之可言。更无正之可言。必不获已者,则如英、德、日本等立宪君主之国,以宪法而定君位继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宪法之语誓于大众,而民亦公认之,若是者,其犹不谬于得丘民为天子之义,而于正统庶乎近矣。虽然,吾中国数千年历史上,何处有此?然犹焉于百步五十步之间,而曰统不统正不正,吾不得不惟其愚而恶其妄也!

  后有良史乎,盍于我国民系统盛衰、强弱、主奴之间,三致意焉尔。

  论立法权

  (1902年2月22日)

  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论立法部之不可缺国家者人格也。(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著要矣。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会(Gerontes),由君主召集贵族, 制定法律, 颁之于民; 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semblyoftheCentes),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后施行。其后雅典之拔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为国之桢。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者(Comitia Centuriata),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Senate)、罗马平民议会(Concilia Plebis)

  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 Tributa),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日各国宗之。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ot),有所谓贤人会议者(Wetenagemot),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战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虽其立法权之附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耗矣哀哉,吾中国建国数千年,而立法之业,曾无一人留意者也。

  《周官》一书,颇有立法之意,岁正悬法象魏,使民读之,虽非制之自民,犹有与民同之之意焉。汉兴萧何制律,虽其书今佚,不知所制者为何如,然即汉制之散见于群书者观之,其为因沿秦旧,无大损益,可断言也。魏明帝时,曾议大集朝臣,审定法制,亦不果行。北周宇文时,苏绰得君,斐然有制度考文之意,而所务惟在皮毛,不切实用。盖自周公迄今三千余年,惟王荆公创设制置条例三司,能别立法于行政,自为一部,实为吾中国立法权现影一瞥之时代。惜其所用非人,而顽固虚x之徒,又群焉掣其肘,故斯业一坠千年,无复过问者。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并法而无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论也。

  夫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就一人论之,昨日之意志与今日之意志,今日之意志与明日之意志,常不能相同。何也?或内界之识想变迁焉,或外界之境遇殊别焉,人之不能以数年前或数十年前之意志以束缚今日,甚明也。惟国亦然。故必须常置立法部,因事势,从民欲,而立制改度,以利国民。各国之有议会也,或年年开之,或间年开之,诚以事势日日不同,故法度亦屡屡修改也。乃吾中国,则今日之法沿明之法也,明之法沿唐宋之法也,唐宋之法沿汉之法也,汉之法沿秦之法也。秦之距今,二千年矣,而法则犹是。是何异三十壮年,而被之以锦绷之服,导之以象勺之舞也。此其敝皆生于无立法部。君相既因循苟且,惮于改措,复见识隘陋,不能远图;民间则不在其位,莫敢代谋。

  如涂附涂,日复一日,此真中国特有之现象,而腐败之根原所从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说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于立法。

  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