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或不均,则法不一,必易乱。立驱尽均,则势难行或中阻。平书曰需之以久,愚以为久以待之,即不行之说也。贤君立法,心身亲收其成者乃可立,若曰百年必世,而吾法始就,则君相一身,岂必永历年所,而曰待后之人?汉高祖唐太宗子,即不振矣,将事未结而已坏,如之何?况此易坏之政也。君之下惟臣与民耳,今为臣者皆不许有田,则才技之士思以宦橐斥地长子孙者不便矣;凡民不得过五十亩,得豪雄思兼并者不便矣。皋夔稷契几何,畏垒之氓几何?势必簧鼓邪说,君相一无主折而从之矣。其难兴而易坏,不坐可测哉!若必欲行,则宜寻法焉。三五年间即厘然有定,而不得为迟久之说也。且必开诚布公、雷动风行,以为一劳永逸之计?若诱之以术,则苏洵父子国策之习言耳,无所用之[圣人所言百年必世,谓治化之成,非论立法也]。
  不使募人代耕,则兼贪者虽欲多得田,无所用之,意甚善也。但耘获之时,三五日为强,以者不论,惟不得有常工为之洽田耳。
  昆绳为我言:四民仆从当有定制,不惟正名定分,且游手无所容,豪强不得斥,而后农田可均也。愚意农工商无仆,农仆以子弟,工仆以从学者,商仆以从商者,惟士至官有仆,而下士无之。中士上士一仆,选士二仆,九品三仆,八品四仆,七品六仆,六品九仆,五品十四仆,四品二十仆,三品二十八仆,二品三十八仆,一品五十仆。居官仆不足用者用役,恬静情愿少者听之,惟多则有禁,致仕则去其半。
  官不得有田,则致仕之官当有禄。凡以老病而休致者,给原官俸三之一。其子复为官或已归士农工商者,给十之二。如坐罪斥退者,则驱归农工商,不予以禄。
  周礼载师有士田贾田,孟子言卿以下有圭田,而平书言官士工商皆不得有田,似相背者而非也。给农之田,使耕也;圭田士田等,非使耕也,即禄也。朱晦庵谓圭田即与之公田之入是也。但士工商之子出六七口外,愿为农而可授田者,则又实与之田。士工商老则其子养之,士即至大官者,其子之田不夺。又工非有常廪于官而私作交易者,与里井小商不足五十贯者,量其工商不足养,可与半产,以其身之余力或子田之。
  制田五十亩而又令有力者得自买五十亩,则或五十亩或百亩,是自乱其制也,其毋然?
  收田于六者外,更有四策焉。颜先生曰:如赵甲田十顷,分给二十家,甲止得五十亩,岂不怨咨?法使十九家仍为甲佃,给公田之半于甲,以半供上,终甲身,一策也。田多而犯罪者,量其罪使入田若干以赎,二策也。凡无子而死者,不许养异姓子,以其田分族亲之妩田者,有余官收之,三策也。收寺庙田,四策也。
  而制田之道有七:民与田相当之方立行之,一也;其荒县人少者,即现在之人分给之,余田招人来授,人多之处犯罪者,则迁发至其地,二也;民有八分愿而二分不愿者,古人谓民可与乐成,难与虑始,虽严驱就法,不惮也,三也;明白谆谕,为民立命,田多者即暂损一时,而万世子孙永无饥寒,利孰大焉?四也;凡藩郡县制田有方者,立加爵赏,五也;如万一有必不可行之地,则或一藩一郡一县且如旧例,而限田以数,分多者可卖而不可买,买田者如数而止,而一县之内则必不可或均或不均,以滋变端,六也;井田田,或贡或助,或陆或水,随地随宜,无所不可,但不得过授田之数耳。每家五十亩亦约略言之,行时以天下户口田亩两对酌计可也,七也。
  有井有不井则乱,此言不然。古乡遂沟洫,都鄙井牧,未尝不一而乱也。田制以井为主,不可井乃,不可乃奇零授之。田六百亩,中百亩为公田,是六分取一也,毋乃重乎?三代之法什一,汉乃至三十取一,明代除苏松勿论,大约中原重者不过什一。今民所苦者,暴官杂派耳,非朝廷税过什一也,然则天下概六一,过矣。愚意如当行田者,宜广十亩、长五十六亩,以五百亩为十家私田,六十亩为公田耳。
  古给民五亩之宅,今亩大,o可邑一亩、田一亩,共二亩。其田之宅,宜如周制于公田内给之。
  六十还田,有子,以田与子受其养;无子,以穷民养之,收其田。惟是有子而孩幼者,收其田则非独夫,仍其
  田则老而无人耕种,宜仿古余夫制,与之半产二十五亩,令七家公佃养之,其子少长,率其子佃之,即所谓疾病相扶持也。待其子至二十,则授田五十亩焉。若其子入学为学生者,待至二十五岁有禄,收此半产另给。
  地分上中下而家口因之,与地有上中下而易不易因之,二者皆古制。然o可行其一,不必兼也。愚意欲行一易再易之法,则家口不必分上中下矣。然则家口可均乎?曰:非也,家口亦活法耳。张文升曰:以八口为率,如家四口者,两家一分;十六口者,一家两分,而三人五人皆可当四口,七人九人皆可当八口,如此则治田出赋更为均停。不然,以二三人之下,与八九人之上,同为一家一分,则治田必有精粗,出赋必有苦乐矣。
  平书计县用内,有学生一条。考前学生俱无禄米,惟至下士始有禄,岂藩师郡师县师考学生之优者赏以米乎?若如此,亦善政也。
  上县十倍于下县,大亩十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