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人人但学本国语言文字及全地通行语言文字二种而已,可省无限之岁月,可养无限之脑力,以从事于其它有用之学矣,所谓不作无益害有益也。且移无用之岁年为有用之岁年,移空费之脑力为实益之脑力,合世界人计之,其余剩年月脑力,巧历不能算其数,以为非常之学思,创非常之器艺,其文明进化之急,岂可量哉!及国界已除、种界已除后,乃并本国本种之语言而并舍之,其文字则留为博古者之用,如今之希腊拉丁文及古文篆隶,印之霸厘及山士诰烈可也。(中国文乃有韵味者,不易去也。)
  第六,各国有不公、不平、不文明之举动,公议院得移书责之,令其更改。
  第七,各国有大破坏文明及公共之安乐,背万国之公法者,公议院得以公调合各国之兵弹禁之,若仍不从,则同攻伐其国土,改易其政府。
  第八,公议政府有预算之资,当由各国公力供给,各国当依岁定之数拨给之。
  第九,公议政府当有公地,其人民来住公地者,许脱其国籍,准其为世界公政府之人民。
  第十,各小国有愿归公议政府保护者,其土地人民,皆归公议政府派人立小政府。
  第十一,各国瓯脱之地,皆归公政府派人管理。
  第十二,大地之海,除各国三十里海界外,皆归公政府管理,其海作为公政府之地。凡未辟之岛,皆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其渔于海者,其舟之自此诣彼经过公海者,皆纳税焉。
  第十三,各国所举公议员,每岁一易,惟不得名大臣以其入公政府时即脱本国之管辖。盖虽某国之人为某国所遣,而实图全地之益也,与国会议员之举于其乡而不受其乡之责任同也。(此义于今君主国暂未能行,惟民国既多,行之渐众则必行。)
  第十四,各国公议员可留于公地为公民,或复其本国,皆听其自由。
  第十五,海既为公地,公议政府得为海军六舰,分出各国,以备弹压各国争战。若有敢迎拒者,即为与全地万国作公敌也,公政府得破其国取其地以为公地,取其民以为公民。其海舰、海军之数,随时议增。
  第十六,公议政府以弭各国兵争为宗旨,各国现有兵数、军械及械厂、战舰,皆应报告公政府。除其国必应自保外,有议增者,公议政府得干预之,太多者得禁止之,并岁议减兵之法。其两国交界,彼此重兵严防者,公政府既有公地公民,当练公兵代为镇守两界之间,以免两国之互严防争,则兵数可以日减矣。
  第十七,各国属地自治之区,有愿投归公议政府者,即作为公地,归公议政府派小政府统辖。
  第十八,公地之民,不论何种何国,一律平等。
  第十九,各国不得别偕结约及秘密条约。
  第二十,各国人民听其意入各国籍,不得以民族之殊限制禁格。
第四章 立公政府以统各国为大同之中
  若能立公议政府,行各法,不及数十年,各国联邦必成矣。各国联邦法必固,各国损人利己之心必减,各国凌夺人以自利之事必少。以公地既立,公民日多,投归公政府之自治地必无数。各大国势力必日分日弱,各国民权团体必更炽,各国政府主权必渐削,如美国联邦矣。各国公议政府必渐成中央集权,如华盛顿矣。即各国虽有世袭君主,亦必如德之联邦各国;各国之自治政体,则如美国诸州、瑞士诸乡,虽有强大之国,不能争乱,不能吞并焉。至于是时,则全地公政府之大势成矣,全地大同政府之基础固矣,大公政府之大权行矣。
  公政府大纲::
  第一,岁减各国之兵,每减必令各国同等,减之又减,以至于无。计每年国减一万,不及数十年,可使各国无兵矣。夫各国并争,兵税之费最重,若能去兵,其大利有六:移万国之兵费以为公众兴学、医病、养老、恤贫、开山林、修道路、造海舰,创文明之利器,资生民之乐事,其利益岂可计哉!一也。既减兵费,可轻减各税,又可省全地人民之负担,其仁无量,二也。全世界数千万之兵,移而讲士农工商之业,其增长世界之利益不可穷识,三也。全世界人不须为兵,可无阵亡死伤、“一将功成万骨枯”之惨,全地球皆为极乐世界,无战场可吊矣,四也。全世界人无战争之惨,无兵燹之祸,不知干戈枪炮为何物,不知屠焚凶疫流离为何苦,其保全全国之人命不可以数量,保全世界之事业器物不可以数量,五也。全世界枪炮军械,皆废而无用,移其杀人之工而作文明之器,移其杀人之料以为有益世界之料,其大仁大益又无量,六也。古今仁义慈悲之政,未有比于是者,必如是乃可为济世安民也。
  第二,各国之兵既渐废尽,公兵亦可渐汰,及于无国,然后罢兵。
  第三,各君主经立宪既久,大权尽削,不过一安富尊荣之人而已。其皇帝、王后等爵号,虽为世袭,改其名称日尊者或曰大长可也,或待其有过而削之,或无嗣而废之,无不可也。且至此时,平等之义大明,人人视帝王、君主等名号为太古武夫、屠伯、强梁之别称,皆自厌之恶之,亦不愿有此称号矣。
  第四,禁“国”之文字,改之为“州”或为“界”可矣。盖大地自太古以来,有生人而即有聚落,有聚落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