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语》云:“作辕田。”辕,易也。《汉?地理志》:秦商君制辕田。“辕”与“爰”同,易也。《食货志》: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盐铁论》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师丹建言限名田。
  
  王嘉奏曰:“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馀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新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核垦田户口。
  
  《通典》曰:“自秦孝公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阡陌既弊,又为隐核。隐核之法,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
  
  后魏孝文太和九年,诏均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刘氏恕曰:“后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唐志》云:‘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
  
  北齐河清三年,令民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
  
  隋文帝开皇十二年,京辅三河地少人众,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
  
  唐武德七年,初定均田。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笃疾减十之六,寡妻妾减七。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范氏曰:“唐初定均田,有给田之制,盖由有在官之田也。其后给田之制不复见,盖官田益少矣。”林氏勋曰:“周制步百为亩,百亩仅得唐之四十馀亩。唐之口分,人八十亩,几倍于古。盖贞观之盛,户不及三百万,永徽唯增十五万。若周则王畿千里,已有三百万家之田,列国不与焉。是以唐制受田倍于周,而地亦足以容之。狭乡虽裁其半,犹可以当成周之制。然按一时户口,而不为异日计,则后守法难矣。既无振贫之术,乃许之卖田,后魏以来弊法也,是以启兼并之渐。永徽中,洛多豪右,占田逾制,贾敦颐举没三千馀顷,赋贫民。”
  
  开元九年,宇文融为劝农使,括逃户及籍外田。
  
  陆贽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请为占田条限。
  
  后周世宗以元稹《均田图》赐诸道,诏艾颖等分行诸州,均定田租。[《会要》云:“见元稹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因制素为图。”]
  
  今按元稹《同州奏均田》曰:“因农务稍暇,令百姓自通手实状,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略无欺隐。除去逃荒,其馀顷亩,取两税元额,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抽税。”苏氏曰:“三代之君,开井田,画沟洫,谨步亩,严版图,因口之众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赋。经界既定,仁政自成,下及隋、唐,风流已远。然其授民田有口分世业,皆取之于官。其敛民财有租庸调,皆计之于口。其后变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贫者急于售田,则田多而税少。富者利于避役,则田少而税多,侥一兴,税役皆弊。嘉v中,薛向、孙琳始议方田,量步亩,审肥瘠,以定赋税之入。熙宁中,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之等。元丰中,李琮追究逃绝,均虚数,虚编户,以补失陷之税。此三者,皆为国敛怨,所得不补所失。昔宇文融括诸道客户,州县观望,虚张其数,以实户为客,虽得户八十馀万,岁得钱数百万,而百姓困弊,实召天宝之乱。均税之害,何以异此?”张子曰:“治天下不由井地,终无由得平。周道止是均平。”
  
  南唐烈祖分遣使者,按行民田,以肥瘠定其税。
  
  历代漕运考
  
  汉
  
  渭渠。
  
  渭水,出熙州狄道县东北,至华州华阴入河。刘仲冯曰:“今渭I至长安,仅三百里,固无九百馀里,而云穿渠起长安,旁南山至河,中间隔灞、菏大川,无缘山成渠之理。此说可疑,今亦无其迹。《西都赋》:通沟大漕,溃渭洞河。
  
  褒斜道,故道。
  
  褒水通沔,在兴元府褒城县。出衙领山,至南郑入沔。斜水通渭,在京兆府武功县。出衙领山,北流至d入渭。故道,今凤州梁泉县。
  
  河内。
  
  怀、卫二州之地。
  
  东冶,零陵、桂阳峤道。
  
  东冶,福州闽县。零陵郡,南临源岭。永州。桂阳郡,腊岭。郴州。
  
  沮下辨。
  
  沮县,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