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将马上镫皮,俱随人腿股长短,各为三、四眼。一、二眼稍长,以为常行远路之用,一、二眼稍短,相去长相一、二寸许。临敌,则听鸣锣下马,将镫皮雀舌改移上眼,庶得便利。



  第二。明行禁 
  凡行营之时,将官不许离营先行,亦不许在营尾后行,军马不许错乱行伍。遇警之时,应进应止,应下营,俱听在营主将号令,各军务要凑合,主将方才下营。如闻报而千、把总、军士自在尾后,辄便下营,及将官辄带家丁离营,假称先锋哨探者,并将官一体俱以军法从事。各队长在前领队,各旗总俱在后押队,凡路上行走不齐,前后不分者,俱旗总之责。



  第三。清行伍 
  途间行营演操,队伍行哨,务要明白清肃。但有紊乱队伍,搀前越后,稀拥不一,紧缓不同,继绝不凑者,队、旗总重治。连坐如例。



  第四。遇卒警 
  正行之间,或失探报,或遇埋伏,倏然贼起,或在营前后,或在营腰股,举变令炮一声,点鼓,吹摆队伍喇叭,即于脚下两路车头相合,随地相联。若中间车凑得及,则凑成一长营,若凑不及,便以断处合为一头一尾。马兵照车所止,各依车在内。贼至,一照常操号令,且于车内用火器敌打,勿出马步兵于车外,须看贼势多寡,待我人心已定,临时相机发兵也。战毕,鸣金止,打锣坐地休息。俟贼收去,再发塘马、梁马,再照令行。如贼虽倏起,向在五里外者,亦不下方营,便用长营,照常对敌。此惟相敌缓急,难以定方教授。如平地土阔,预知贼到,仍列方营,营成而战,东西南北,随贼所向。余号令俱同。



  第五。请火器 
  凡缺欠军火器械之类,须于出征前三日,请给完足。急行亦于前一日,不许临敌假称放尽讨索,通以畏避论。



  第六。定报事 
  前哨差清道官役,给与清道蓝旗令旗。凡遇大小事务,俱要差人传报中军。遇有应该迎候禀事人员,及各处差来赍送紧急公文之人,审实差人,只送号旗下听令,自有人承报,不许面于主将处回复,如有可疑之人,送中军研审。各百总以上,亦许将自己号旗立在信地,以一人守定,凡本官向住,说与守旗人知。属下一应人等要来禀白公私事情,只于号旗下寻守旗之人,守旗之人即代为寻白本将该总候示。其差人并所属官军,不许离营以寻访本将该总禀白为名。违者通治以法。



  第七。传号令 
  正行之间,如有言语传报,应该明白晓谕者,务为简约一、二句。俱旗总传声,一旗挨一旗,不许越过,或自前传后,或自后传前。传到之处,仍传回云“知道了”,挨传到原发处止。如有失接传报者,挨查到绝处上一旗总,说传过某语,下旗总说不知,则传过之后,不知之前一旗总不知者,即系他误了,若因而误事,临时军法示众。



  第八。防解手 
  凡行途解手官军,下道之时,该管队内即以一人在傍守之,俟毕,追赶入原伍,迟三里不至者,贯耳示众。



  第九。病军马 
  遇有乏马病兵,不能前行,登时禀到主将,给与信票,听差人押送近地城、郭、府、卫、州、县、营、寨所、堡巡司调理。病者亲识队伙,仍许留一人看侍汤药,病痊即遣赴本营。该地方先具痊疴结状申查,如病痊而不赴军行所在者,以后期论。若有死于行军所者,本队伍掘墓瘗之,仍立标记。哨将率头目以随带饮食奠之。违者以故弃论,事后再来取回。



  第十。谨途遗 
  凡军行在路,踪落器械什物,见者许即收带,至止宿处,送中军招人认领。失物、得物之人照格赏罚。隐匿不报者治罪,亦不许私相交割。



  第十一。渡水阻 
  凡渡水处,先遣哨马百十,各执小旗于四远高处架梁不动,先以一哨扎营于河岸据水,然后依次以一哨照法渡之。渡过一局一旗,即扎成一局一旗之阵。军火器械整列完备,火绳、火器,安置如法,即如贼在面前,就要战杀一般。然后鸣锣坐地休息,等候一局过完,扎成局营;一司过完,扎成司营;一部过完,扎成部营;一营过完,扎成大营,则一营方行。以后照此。
  如塘马倏然报警,即不必渡,各于两岸候战。临渡而喧,争渡而纵横者,平时捆打,临敌军法从事,连坐听管。



  第十二。辨分兵 
  分兵数道,临发时,务要会定记号。昼辨旗帜,夜辨音号。



  第十三。过山林 
  临贼遇沮泽、深林、大山,不可擅即暗过,须据形势,一面搜索,一面禀复中军,听令再行。



  第十四。逢怪异 
  军行见奇禽异兽、神鬼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扬,聚众欢呼争竞者,并治以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