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甞酒。酒有三十六失。失道破家。危身喪命。皆悉由之。牽東引西。持南著北。不能諷經。不敬三寶。輕易師友。不孝父母。心閉意塞。世世愚癡。不值大道。其心無識。故不飲酒。欲離五陰。五欲。五葢。得五神通。得度五道。故不飲酒。薩遮尼乾子經偈云。
  飲酒多放逸  現世常愚癡  忘失一切事  常被智者呵  來世常闇鈍  多失諸功德  是故黠慧人  離諸飲酒失(一切食中不得著酒)
  正法念經。閻羅王數責罪人。說偈云。
  酒能亂人心  令人如羊等  不知作不作  如是應捨酒  若酒醉之人  如死人無異  若欲常不死  彼人應捨酒  酒是諸過處  恒常不饒益  一切惡道階  黑闇所在處  飲酒到地獄  亦到餓鬼界  行於畜生業  是酒過所誑  酒為毒中毒  地獄中地獄  病中之大病  是智者所說  若人飲酒者  無因緣歡喜  無因緣而瞋  無因緣作惡  於佛所生癡  壞世出世事  燒解脫如火  所謂酒一法  若人能捨酒  正行於法戒  彼到第一處  無死無生處
  優婆塞戒經云。或言更有無量極重之法。過去諸佛。何緣不制。而制於酒。善男子。因於飲酒。慚愧心壞。於三惡道不生怖畏。以是因緣。則不能受餘四戒。是故過去諸佛。制不聽飲。或言如來已說。酒多過失。何故不在五戒初說。是義不然。何以故。如是酒戒。名為遮重。不名性重。如來先制性重之戒。後制遮重。又如來了了知諸法性。是故制之。優婆塞五戒相經云。佛告諸比丘。犯殺有三種奪人命。一自作。二教人。三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奪他命。教人者。語他人言。捉是人。繫縛奪命。遣使者。語他言。汝識某甲不。汝捉是人。繫縛奪命。是使隨語奪彼命。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復有三種。一用內色。二用非內色。三用內非內色。第一用內色殺者。謂用手打。若用足。及餘身。分令彼死。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第二用非內色殺者。若人以木石刀矟弓箭等。令彼死者。同前得罪。第三用內非內色殺者。以手捉木石等。打令死者。得罪同前。復有不以此三殺。但合諸毒藥。著眼耳鼻舌身上。食中被褥等中。令彼死者。亦同前罪。若優婆塞。或作火坑。漫心造者。若人墮死。犯不可悔。非人。鬼神。墮中死者。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罪可悔。若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輕罪。若尅心唯。為人造火坑。不通餘者。若人墮死。犯不可悔。不死。犯方便。非人畜生死者。不犯。若優婆塞或用口業。呪術令死。或有歎死。讚死。或有氣力人。心起惡念令死。或墮胎令死。得罪輕重。並同前准。不犯者。或有行來出入。悞墮木石等死者。並不犯。餘如經說 第二盜戒者。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用心。二用身。三離本處。第一用心者。謂發心思惟。欲為偷盜。第二用身者。謂用身分等取他物。第三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著餘處。並得重罪。復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自取。二教他取。三遣使取。復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苦切取。二輕慢取。三詐稱他名字取。四強奪取。五受寄取。重物者。若盜五錢。若五錢直。得者。犯不可悔罪。復有七種取他物。犯不可悔。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暫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亂。七不病壞心。具此七者。取他重物。犯不可悔。取他不滿五錢輕物。犯中可悔。翻前七種取他物者。重輕皆不犯 第三邪婬戒者。邪婬有四處。一男。二女。三黃門。四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各有三種同前。若優婆塞。與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處行婬。謂口大小便處。犯不可悔。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二處行婬。謂口及大便處。犯不可悔。若發心未行婬。未和合者。犯小可悔罪。若二身和合。止而不婬。犯中可悔。除此三處。餘處行婬。皆可悔。若人死。及畜生死者。身根未壞。於彼三處行婬。犯不可悔。輕處同上。若人雖不受戒。犯佛弟子淨戒人者。雖無犯戒之罪。後永不得受五戒。八戒。乃至出家具足戒。若顛狂心亂痛惱所纏。不自覺者。不犯。佛告諸比丘。吾有二身。一生身。二戒身。若善男子。為吾生身。起七寶塔。至於梵天。若人虧之。其罪尚有可悔。虧吾戒身。其罪無量。受罪如伊羅鉢龍王。犯不可悔也(犯淨戒人。罪同五逆。以惡業重。障於聖道。故不聽出家) 第四妄語戒者。佛告諸比丘。吾以種種呵責妄語。讚歎不妄語者。乃至戲笑。尚不應妄語。何況故妄語。是中犯者。若優婆塞。不知不見。過人聖法。自言我是阿羅漢。四等果人。乃至四禪。慈悲喜捨。得四空定。不淨觀。阿那般那念。天來龍來到我所。供養我。彼問我義。我答彼問。皆犯不可悔罪。若實見。言不見。實聞。言不聞。實疑。言不疑。有而言無。無而言有。如是等小妄語者。犯可悔罪。若發心欲妄語。未出言。犯下可悔。言而不盡意者。犯中可悔。若自言得聖道者。便犯不可悔。若狂心。亂心。不覺語者。不犯(未曾有經云。佛告祇陀太子曰。妄語有二。一重。二輕。為供養故。外現精進。內行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