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孔中。即能現之處至微。第三句即所現所念之事。廣第四句結歸智力非唯能念。亦能現也。
  △九天眼智力。
  佛眼廣大如虗空(至)彼眼無量佛能演。
  獨此從所依。以立名也。若從境者。瑜伽名生死智力。謂死此生彼。墮善惡趣。大小好醜。皆能正知。
  知前際生死。名為宿住。要知後除。得此力名。今文乃云。佛眼者。苦約五眼。餘眼在佛。皆佛眼故。此等經□。今依十眼。佛眼能見如來十力故。故此一力即攝十力。舉一為例。餘九皆然。
  文中初句體大。次句用廣。次句用勝。以無等故。後句結其甚深。故唯佛能演。既言普見法界。非局未來。約宗別故。於未來門。普見法界也。
  △十明漏盡智力。
  一切眾生具諸結(至)悉以方便令除滅。
  於自解脫。無惑無疑。亦知眾生漏盡涅槃。於此正知。名為智力。
  文中初二句所斷。諸結即現行。隨眠即種子。習氣即餘習。二乘不能盡習。亦不能盡他漏。故不名力。後半顯佛能滅。
  然上十力。智即是體。力即是用。然智即力。更無別性。此中宿住隨念相應智力。是鄰近釋。自餘從境皆依主釋。設天眼從所依。亦依主釋。若宿住是境。隨念相應智力。亦依主釋。然此十力望於自事。各於自事中大。如水能淨。如火能燒。各有自力。若約總攝。初力為大。若約辦得涅槃。漏盡為大。若以無礙解脫而為根本。則平等平等。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十一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十二(入第五經卷末)

    清涼山沙門 澄觀 述
    晉水沙門 (淨源) 錄疏注經
  △八歎佛往修十度行滿。今得果圓。十一頌分二。初一總明。
  爾時法界普音菩薩摩訶薩(至)即說頌言。
  佛威神力徧十方(至)昔所滿足皆令見。
  佛威神力。略有三類。一者俱生力。謂風不動衣等。二者聖威力。謂通明等種種功德。三者法威力。謂波羅蜜圓滿法力。令五根中無諸非淨。四支百節有無量力。故名堅固不可壞身。法身常身。無邊之身。言徧十方者。即無邊身。廣大示現。謂變化身。無分別者。平等智身。大菩提行者。波羅蜜身。昔所滿足者。眾行先成。皆令見者。大果今出。
  △二有十頌別顯。一頌一度。皆上半往修因。下半今得果。
  十度之義。十行十地。一經始末。亦多辨之。須粗識其相。略啟十門。一釋名。二出體。三辨相。四建立。五次第。六相攝。七修證。八約教。九觀心。十釋文。
  今初又二。先通名。後別稱。通名波羅蜜多者。唯識云。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可建立波羅蜜多。一安住最勝。謂要安住菩薩種性。二依止最勝。謂要依止大菩提心。三意樂最勝。謂要慈愍一切有情。四事業最勝。謂要具行一切事業。五巧便最勝。謂要無相智之所攝受。六迴向最勝。謂要迴向無上菩提。七清淨最勝。謂要不為二障間雜。即三時無悔。若七隨闕。非到彼岸。故此十度各四句分別。其別稱。及出體。三辨相。至文當釋。
  四建立者。為十地中對治十障。證十真如。故但有十。為對六蔽。漸修佛法。漸熟有情。故但說六。六中前三增上生道。感大財體及眷屬故。後三決定勝道。能伏煩惱。成熟有情及佛法故。又前三饒益有情。施財不惱。忍彼惱故。後三對治煩惱。勤修加行。永伏永滅故。又由前三故。不住涅槃。由後三故。不住生死。能為無住涅槃資糧。後唯四者。助六令滿。方便助前三。願助精進。力助靜慮。智助般若。如深密說。
  五次第者。謂由前前引發後後。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又前前麤後後細。易難修習。次第如是。
  六相攝者。此十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互相順故。般若論云。檀義攝於六。資生畏法等。智論云。有未莊嚴波羅蜜即不攝者。有已莊嚴波羅蜜即相攝者。今此經文必具攝十。若但說六。六攝後四。若聞為十。第六唯攝無分別智。後四皆後得智攝。
  七修證者。五位通修。佛方究竟。十約因位。總有三名。謂初無數劫。施等勢力尚微。被煩惱伏。但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去。勢力漸增。能伏煩惱。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僧祇勢力轉增。能畢竟伏一切煩惱。名大波羅蜜多。故上下文中。屢言廣大波羅蜜也。
  八約教者。諸教可思。此教要復一一融攝。徹果該因。
  九觀心者。可以意得。
  十釋文分十。初施度。
  昔於眾生起大悲(至)能令見者生歡喜。
  輟己人惠。名之為施。即以無貪及所起三業。而為其性。
  此有三種。謂財法無畏。上半因中大悲行施。已該此三。此悲亦是七最勝中前三最勝。下半果中財能資身。無畏益心。法資法身。故得果身。身最殊妙。三皆悅物。故見者必喜。亦由具七最勝。故身殊妙也。
  △二戒度。
  昔在無邊大劫海(至)普滅世間諸重苦。
  防非止惡。名之為戒。即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
  戒有三種。律儀攝善。得淨身果。攝眾生戒。能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