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歲額助解進。秋毫無擾於民。可乎。採使唯唯。力行之。由是山海地方。一旦遂以寧。公深感之。以書謝予曰。而今乃知佛祖慈悲之廣大也。以此護法之心益切。予因是得以安心曹溪。是年秋。開闢祖庭。改風水道路。選僧受戒。立義學作養沙彌。設庫司清規。查租課。贖僧產。歸侵占。一歲之閒。百廢具舉。
  三十年壬寅。
  予年五十七。是年重修祖殿。培後龍。改路徑。以屠肆為十方旦過寮。闢神道。移僧居。拓禪堂。創立規制。
  三十一年癸卯。
  予年五十八。冬十一月。達觀禪師。在京師。遭妖書之厄。逮下獄訊。以為予之故。因此又及之。予心知不克。安心以待。荷 聖恩寬之。京院有通行。是年侍者深光出家。
  三十二年甲辰。
  予年五十九。春正月。以達師之故。通行至按院。檄予還戍所。遂去曹溪。往雷州。因憶達師云。楞嚴說七趣因果。世書無對解者。予曰。春秋乃明明因果之書也。遂著春秋左氏心法。
  三十三年乙巳。
  予年六十。春三月。渡瓊海。訪東坡桄榔菴。白龍泉。求覺範禪師遺蹟不可得。寓明昌塔院。作春秋左氏心法序。遊名山。作瓊海探奇記。金粟泉記。夜望郡城。索然若無人烟。唯城西郭。少有生氣。予因謂諸士子曰。瓊城將有災。急禳之。人以為妄。及予渡海方半月。地大震。城東壁連門陷。城中官舍盡傾塌。明昌塔倒壓。予所居樓盡碎。予行時。士大夫苦留之。予不肯止。若不行。則亦為灰粉矣。月夜渡海觀瓊之勝概。予以為仙都。乃十洲之一云。夏四月。制府檄予回五羊。秋七月至曹溪。去時祖殿已拆。修造工未止。歸則完者十之六七。所負工料將千金。毫無出。予化兩內使者施。盡償之。是年。修五羊長春菴。為曹溪廨院。為六祖辦供之所。冬十月。侍者廣益廣攝出家。
  三十四年丙午。
  予年六十一。春三月。度嶺至南州。候丁右武。謝張相國洪陽公。以予在難時。公居亞相。知予之難。始末最詳。相與一時力救之。予心感焉。故往謝公。欣然道故。請予齋於江上之閒雲樓。邀諸鄉友陪坐。公曰。人皆知憨公。為僧中一大善知識。不知大有社稷陰功也。眾聞之。悚然問公。公言其概。一座動色。回過文江。訪鄒給諫。留數日。至章貢陳二師。將軍留署中。病期月。有臥病詩十二首歸曹溪。秋八月 皇長孫生。有 恩赦。凡在戍老疾。及詿誤者。俱聽辯明釋放。予在例。乃往告軍門。准行勘復之。雷州道勘明應赦。按祭司類造。候題遂開。
  三十五年丁未。
  予年六十二。春三月。予告回籍。軍門檄韶州。安置曹溪。予住山中時。得為諸弟子說法。是年注道德經成。予幼讀老子。以文古意幽。切究其旨。有所得。俗弟子。請為之注。始於壬辰屬意。每參究透徹。方落筆。苟一字有疑而不通者。決不輕放。因此用功十五年。攜於行閒。至今方完。
  三十六年戊申。
  予年六十三。議修曹溪大殿。春二月。馮元成公。任嶺西道。因訪予入山宿。夜夢大士現身有感。詰朝殿禮佛。至大士前見兩棟摧朽。驚謂予曰。何不修此。予曰。工大費多。力不及耳。問費幾何。予應以若干。公曰。無難也。吾試為之。歸白制府戴公。公曰殆哉。見孺子將入井。必匍匐往救之。況佛菩薩。處此危地。不動心非人也。乃詰所費。即以予言告。公曰。猶未也。即屬南韶道。往勘估計。且令請予面議。予往見之。公慨然欲獨為鼎建。予告曰。若勞公家之費。恐不便。苟依法門故事。請以募眾為之。公屬嶺西道。為疏十二簿。三司道府。各置一扇。隨意施捨。總會於府。解歸於一。無庸歸僧。如此。則不勞而易集。公從之。不期月。而集將千金。予躬往西粵。采大木至端州。制府留修寶月臺。乃別委官采辦。冬寶月臺成。予作記。材木俱積於端江之滸。次第運之。冬十一月初。安南賊破欽州。戴公請王師遠討。因覈論罷。
  三十七年己酉。
  予年六十四。春二月。予自端江運木回。阻風於羚羊峽。遊端溪。有夢遊端溪記。木運至濛江。予回寺。方集眾經營。眾中一二不肖者。遂作孽抵牾。因鼓眾為亂如叛民。予見而歎曰。此予重違佛教。乃著相之過也。眾方鼓噪。予獨坐堂上。焚香誦金剛般若。以前但誦文。實不解義。至是恍然有悟。乃注金剛決疑。稿成。眾寂然。不肖者不信。予心益危懼。遂訟於按院。准行司理。予是時即飄然出山聽理。船居於芙蓉江上者二年。資斧已竭。別駕項公楚東。抱關於浛洸。邀予往。江行。遭風破舟。及至。復大病幾死。公延醫力救之。及回郡。乃臥病於旅邸。將期年。
  三十八年庚戌。
  予年六十五。是年臥病旅邸。秋七月。直指按部。至郡訊及予。司理聞之方為理。反坐予罪。直指大不然。駮之。云某有大功於六祖。向所捨為常住計者。今姦僧得利。而反罪之。是謂平等法門乎。復行本道嚴究之。由是本府親詣山中。按僧之所開狀。逐欵審之。盡妄言無當。所誣侵常住八千餘金。予初立常住庫司清規。置有號票。凡一應錢穀收支。有監寺書記。秋毫出入。皆執號票為據。不妄發也。至是當官研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