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生起了别识。故此言中之意趣谓同彼本质相貌而识生起。由此见分随彼本质之体而变为相分。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自识外无别所了。
  
  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犹如镜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
  
  此问答遣疑也。问曰。既所了不即本质。则此本质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答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识上。犹如镜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此则既具带相生识二义故得为所缘缘也。
  
  【(论)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体。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
  
  此正释论文也。言极微一一自体非可谓五识随彼相状。由此若以极微而为本质境体。纵许或有因性由非。但以因义便作所缘。譬如五根虽是因性。不为五识所缘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许作所缘。则五根亦复同斯极微。应成彼五识之所缘也。然岂有是理哉。
  
  斯言前说彼相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缘之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定过。
  
  此正申明设许之意非实许也。余乘所执心外极微的确是谬。但所说实体能为生识之因。此言犹可收录。即是彼相应理故。姑许其因但有不成所缘之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所缘。乃夺其所缘耳。非实许其能立生识因也。若如彼所说极微为生识因。而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几为所缘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为同喻者。亦不过以根非所缘喻彼所执极微非所缘耳。非以根能生识成彼极微果能生识也。假使实许极微为因。则于根喻亦有不定之过。何以故。极微是余乘妄计名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许。名为比量。以极微同五根。则极微亦非妄执。以五根同极微。则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己义便成此言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显己。能破义成置斯言矣。宗许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此下两番问答。皆所以申明破立之体式也。今第一番问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别无极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义何也。答曰。为明成立自己心外无法之宗由。非但述他宗心外计法过故己义便成。盖大乘设不立量。纵夺使彼余乘理穷辞尽。而但遮彼所执极微。则彼亦将遮我所立相分色矣。故今此言但为遮其非即能生自识相。故明所缘境非是极微。犹如眼等不为所缘。若其设许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而非实立也。但是权且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所缘之非。然后可以显己之是。欲使能破之义得成。所以置斯设许言矣。盖凡立宗之法须先设许一半以定彼案。若一总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许我故也。
  
  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或可由斯非彼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如相识生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如根极微。
  
  此第二番问答也。问曰。若如是则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后文自宗更申比量耶。答曰。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也。或可由斯极微非彼眼等五识所缘相者。以眼等五识于诸极微非是决定可了别性。此但破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须如本质相而识得生。是谓决了。既彼五识非如极微相而现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极微因不是所缘喻以如根而遮极微非所缘义。姑纵许其得有缘义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则彼方得决了幷此得有为缘之义。亦复不攻而自破也。
  
  有余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微色无彼相故如余根识如是余识翻此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其喻别须义准而出。
  
  此叙有余大乘作如是破外执也。量云。眼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色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识。乃至量云身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触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识。故曰。如是余识翻此应言。此则如根之言诚为互通互用犹如乘也。其喻止是别须义准而出耳。
  
  又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实为有用。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余根之识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虽似有理而有夺无纵恐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转计云眼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色。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耳根等识。乃至云身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触。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眼根等识我既不纵许彼极微得有因性。彼将转计极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缘之性。是则此陈那菩萨纵是因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