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此叙救也。谓五识所作善恶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果摄之无记五识。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既以增上业种为根。则合二十唯识颂中从自种生之义。亦契观所缘缘论中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义也。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业种由善恶熏。通善染性。若执以为五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五根)应非唯有执受。(以业种非所执受故。亦非)唯色蕴摄。(以业种非色。故亦非)唯内处(摄。以业种通内外)故。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故。(以二识业种唯在欲界。二根不应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应五地系故。(三识业种唯在二地。三根亦应惟二地故)。感意识(之)业(种)。应(是)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应通现种故。又(业属思。若执为根。则)应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识。皆通三性)。若(使)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总唯)无记性摄。(不通善染二性。又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则)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业种为五根者)。非为善救。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五净)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五净)色根。(既)许眼等(五)识变似色等(五尘外相分境。乃独)不许眼等(五根内相分是)藏识(之)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颂。
  
  然(三十唯识论及观所缘缘论之)伽他(中)。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余部妄执)离识实有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是)识(种及)业种(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业未全妥。
  
  又缘五境(之)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识)。必与五识俱(时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识。可以)不依眼等(五)识者。(则)彼(同时意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以)彼此(互)相(为)依。势力等故。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修道)等(位。有漏无漏间起)。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种(子。若)不尔。(者。彼论)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以藏识中亦有意识之种子故)。由此彼说(以种为根。及说第七无俱有依)。理教相违。
  
  此中所说明了意识以五识为依者非。所说末那以现行第八为依者是。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应有四。今尚阙二)。谓五色根。(是)同时意识。(是)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此应有二。今尚阙一)。谓第七识。(是)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非)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是)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丑)第三家解。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第八类余(七识)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此义全是。
  
   (又既)许现起(之)识。以种(子)为依。(则此)识种亦应许依现(行之)识。(以)能熏(之前七识。所熏之)异熟(识)。为(一切种子)生长住依。(谓)识(中)种(子)离彼(能熏。则)不生长。(离彼所熏。则无可依)住故。
  
  此因缘义。非俱有依义也。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若异熟识。不徧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异熟识是有法。非能执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诸根故。喻如六识。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将异熟识同六识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识之无执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执受义。亦非俱有依义。以无色界无有根身。而第八现转故。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依之而住故非)。初熏习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长故非)。余如前说。
  
  第三家解竟。
  
   (丑)第四家正解。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不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