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二可融。若理恒外内。则自可常别。若一而非一。则半是半非。二而无二。则乍道乍俗。是则缁素错乱儒释失序。外内交杂上下参伦。何直远沈清化。亦是近惑民俗。是以阴阳同气生杀恒殊。天地齐形高卑常异。不可以其俱形而使地动天静。或者见其并气。而令阴生阳杀。即事永无此理。虚言难可成用。所以形齐气一。可得言同。生杀高卑义无不别。故使同而不同。一而不一。道俗之理有齐无与。无为自别。又若王名虽一凡圣天殊。形事微同宽狭全异。是故儒释与无始俱兴。道俗共天地同化。若欲泯之为一。正可以道废俗。如其俱益于世。则两理幽显齐明。今则兴一废一。真成不可。

  诏曰。卿言道俗天殊全乖内外。亦可道应自道无预于俗。释应自释莫依于儒。道若惟道。道何所利。佛若独佛。化有何功。故道俗相资儒释更显。卿不因朕言。卿欲何论。是以内外抑扬废兴彼此。今国法不行王法所断。废兴在数常理无违。义无常兴废有何咎。

  奏曰。仰承圣旨。如披云睹日。伏听敕训。实如圣说。道不自道非俗不显。佛不自佛惟王能兴。是以释教东传时经五百。弘通法化要依王力。方知道藉人弘神由物感。佛之盛毁功归圣旨。道有兴废义无恒久。法有隐显理难常存。比来已废义无即行。休断既久兴期次及。与废更迭理自应机。并从世运。不亦宜乎。

  诏曰。帝王之法善决取舍明断去就。审鉴同异妙察非常。朕于释教。以潜思于府内。校量于今古。验之以行事。算之以得失。理非常而不要。文高奇而无用。非无端而弃废。何爱憎于儒释。

  奏曰。弘法之本。必留心于达人通化之首。要存志于正道。勿见忤己以恶者。怀之以疏隔。容己以美者。欢心以亲近。是则自感于所见。自乱于所闻。不可数闻有谤正之言。遂便信纳从唱而和乘生是非。寻讨愆短日怀憎薄。是则以伪移真。众声惑志。故令当疏者更进之。当亲者更远之。遂使谈论偏驳取舍专非。斯乃害真之祸患。丧德之妖累。于是帝不答。乃更开异途以发论端。问曰。朕闻君子举厝必合于礼。明哲动止要应于机。比频赐卿食。言不饮酒食肉。且酒是和神之药。肉为充肌之膳。古今同味。卿何独鄙。若身居丧服。礼制不食。即如今赐自可得食。可食不食岂非过耶。

  奏曰。贪财喜色贞夫所鄙。好膳嗜美廉士所恶。割情从道前贤所叹。抑欲崇德往哲同嗟。况肉由杀命酒能乱神。不食是理。宁可为非。

  诏曰。肉由害命。断之且然。酒不损生。何为顿制。若使无损。计罪无过言非。饮浆食饭亦应得罪。而实不尔。酒何偏断。

  奏曰。结戒随事得罪据心。肉体因害食之即罪。酒性非损过由弊神。余处生过。过生由酒。断酒即除。所以遮制不同。非谓酒体是罪。

  诏曰。罪有遮性。酒体生罪。今有耐酒之人。能饮不醉。又不弊神。亦不生罪。此人饮酒应不得罪。斯则能饮无过。不能招咎。何关断酒以成戒善。可谓能饮耐酒常名持戒。少饮即醉是大罪人。

  奏曰。制过防非本为生善。戒是止善身口无违。缘中止息遮性两断。乃名戒善。今耐酒之人。既不乱神。未破饮戒。实理非罪。正以饮生罪。酒外违遮。教缘中生犯。仍名有罪。以乖不饮犹非持戒。

  诏曰。大士怀道要由妙解。至人高达贵其不执。融心与法性齐宽。肆意共虚空同量。万物无不是善。美恶何有非道。是则居酒卧肉之中。宁能有罪。带妇怀儿而游。岂言生过。故使太子取妇得道。周陀以舍妻沉沦。净名以处俗高达。身子以出家愚执。是故善者未可成善。恶者何足言恶。禁酒断肉之奇。殊乖大道。

  奏曰。龙虎以鳞牙为能。猿鸟以超翔为才。君子以解行为道。贤哲以真实成德。故使内外称奇缁素高尚。若惟解而无行。同沙井之非闰。专虚而不实。似空云而无雨。是以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御天下者以法理为本。故能善防邪萌防察奸宄。故使一行之失痛于割肌。一言之善重于千金。若使心根妙解。则居恶为善。神智虚明则处罪成福。亦可移臣贱质居天重任。回圣极尊处臣卑下。是则君臣杂乱上下倒错。即事不可。古今未有。何异词谈忠孝身恒叛逆。语论慈舍形常杀盗。口闲百技触事无能。言通万里足不出户。斯皆情切事奢。虚高无用。是以才有大而无用。理有小而必通。执此为道。诚难取信。

  诏曰。执情者未可论道。小智者难与谈真。是以井坎之鱼。宁知东海深广。燕雀篱翔。讵羡鹏凤之游。斯皆固小以违大趣。守文以害通途。若以我我于物。无物而非我。以物物于我。无我而非物。我既不异于物。物复焉异于我。我物两亡自他齐一。虚心者是物无不同。遗功者无事而不可。

  奏曰。仰承圣旨。名义深博宗源浩污。究察莫由。事等窥天。谁测其广。又同测海。宁识其深。

  若以小小于大。无大而不小。

  以大大于小。无小而非大。

  大无不大则秋毫非小小。

  小无不小则太山非大大。

  故使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