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至震动八千世界。舍利弗入一万三昧。迦叶能入一万二千三昧。除二人外。余大声闻。皆不及目连。十地菩萨。则展转倍胜。不可思议。无非性具之德。故称性修之。妙用斯大耳。
  
   二。知恩欲酬。
  
  欲度父母。报乳哺之恩。
  
  父生母鞠。恩重无量。取要而言。且云乳哺。不念报恩。便非人类。不令度脱。非真报恩。然始虽念念知恩。欲报无力。今已得道。必须先度其亲。
  
   三。攀慕徧寻。
  
  即以道眼。观视世间。
  
  圣果初成。即观父母所生之处。酬本愿而急先务也。天眼从证道得。故名道眼。世间者。三界为器世间。六道四生。为众生世间也。
  
   四。得见所在。
  
  见其亡母。生饿鬼中。不见饮食。皮骨连立。
  
  观视世间。非但寻母。而父已受乐。故不须述。母生饿鬼。苦切倒悬。救济良法。因斯发起。饿鬼是异熟果。酬于引业。不见饮食等。是等流果。酬于满业。以鬼趣虽同。受报有别。或无财。或少财。或有财。三种各三。便成九种。今目连母。积悭贪之重业。招无财之剧报。皮骨连立。自取其殃。孝子慈亲。岂能相代。果报之征。犹如影响。惟心所造。事不由他。
  
   五。悲哀往救。
  
  目连悲哀。即以鉢盛饭。往饷其母。
  
  悲哀者。所谓感伤彻于骨髓。号叫动于天地也。母既不见饮食。故先以鉢饭往饷。救饥渴之极苦。
  
   六。恶习难转。
  
  母得鉢饭。便以左手障鉢。右手抟食。食未入口。化成火炭。遂不得食。
  
  本以悭贪。堕兹剧苦。习性难革。终不回心。障鉢恐余鬼之侵夺。抟食图一身之饱足。谁知万法惟心。业力甚大。美食顿成火炭。倘其时。能发慈悲平等之心。念同类苦不忍独餐。必当甘露充溢。自他俱脱苦轮。奈何恶因不除。恶报斯剧。虽神通大孝。亦无如之何矣。
  
   二。正宗分三。初目连悲泣陈情。二如来广示法要。三当机获益脱苦。今初。
  
  目连大叫。悲号涕泣。驰还白佛。具陈如此。
  
  目连称为神通第一。可以化刀杖为天华。翻大地而取地肥。震动世界。回转日月。皆不为难。今尽其神力孝思。竟无救于母难。所以大叫悲哀。急驰白佛。此则已为弹斥而作弄引。故知是大乘教门。
  
   二。如来广示法要二。初简示。二正示。
  
   初简示又五。初彰母罪深。
  
  佛言汝母。罪根深结。
  
  身口所起恶业名罪。意地造业之本名根。长时积集名深。习性坚固。未易改革名结。如左手障鉢,右手揣食。即其征也。
  
   二。明子力弱。
  
  非汝一人。力所奈何。
  
  声闻之人。但得心自在。未得法自在。故其神力。不能挽母定业。此正密寓弹斥之意也。
  
   三。斥邪无用。
  
  汝虽孝顺。声动天地。天神地祇。邪魔外道。道士四天王神。亦不能奈何。
  
  未入正位。总名为邪。虽并合三界中。一切神通之力。犹不及目连一人之力。今先简目连。次简天神等者。一往约多少简之。正欲显众僧之力大也。
  
   四。显正有能。
  
  当须十方众僧威神之力。乃得解脱。
  
  十方。则不同目连之惟一人。众僧。则不同天神等之。非圣侣。所以威神。不可思议。能令深结之罪根。从此可解脱也。僧者梵语。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者理合谓同证择灭无为。二者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乃至无数。名之为僧。今言众僧。即是华梵合举。亦是以众表数。以僧表德也。具理事二和。名真实僧。但具事和。名清净僧。真实僧宝。能令胜义正法。久住不灭。清净僧宝。能令世俗正法。久住不灭。故律藏云。下至有五人持律者。和合同住在世间。是名正法不灭。当知佛灭度后。佛法命脉。全寄于僧。供僧即为普供三宝。所以威神特尊也。又略由四义。当须众僧。一者佛法圣众。举世乐闻故。二者依戒修持。堪为福田。生物善故。三者正治饿鬼悭业。普供十方。转恶习故。四者佛法。由僧建立。最可显于一体三宝。又十方同聚。凡圣交参。最可显于同体法性故。
  
   五。许以救方。
  
  吾今当说救济之法。令一切难。皆离忧苦。
  
  已知僧有威神。未审如何感格。故须说上合之法。以成悲仰。则感应道交。方获济度。一切者。约人则徧利尘沙。不独目连之母。约法则永拔二死。不但饿鬼之殃。忧苦者。意受名忧。身受名苦。惧于后果名忧。婴于现报名苦。济拔无术名忧。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