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为事利。作法。为理利。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不为事利。别地圆住。不为理利。 性恶者。普利法界。正是独利自己。从名字为利。乃至究竟为利。
  
   (庚)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故。于未受菩萨戒者前。若外道恶人前。说此千佛大戒。邪见人前亦不得说。除国王。余一切不得说。是恶人辈。不受佛戒。名为畜生。生生之处。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名为外道。邪见人辈。木头无异。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犯轻垢罪。
  
  说戒者。半月半月诵戒也。除国王者。佛法付嘱国王故也。虚生浪死。故名畜生。顽然罔觉。故如木石。背觉合尘。常居理外。故名外道。 此是遮业。预向人说。则后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说戒时。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缘成罪。一未受戒人。谓未受此菩萨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为说心。谓或为利养等。四前人得闻。从此时结罪。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一切时中。不得向沙弥等说五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义。便成盗法重难故也。大乘惟半月诵戒时。须遣未受者出。余时不论。如前文云。一切时中。皆应讲此经律。后文云。见一切众生。应劝受三归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一切时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向未受具戒者说。而菩萨沙弥等。亦不得预知五篇名义。致成重难。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说则轻亵正法。不说则屏翰正教。 理解者。常住佛性。名为真戒。未悟圆宗。皆名恶人。应以余法。示教利喜。不应但赞一乘。反令众生没在苦。 忏悔者。事说。作法。理说。须于一心无生中。善达四悉因缘。 修证者。初果及别住。不犯事说。具知根智。不犯理说。 性恶者。如喜根强毒。不轻授记。即是向恶人说。
  
   (庚)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毁犯圣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养。亦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脚迹。一切世人皆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犯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若故毁正戒者。犯轻垢罪。
  
  谓出家菩萨。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供养。堪受天人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毁。便不得受一切供养。便为鬼及世人所贱。可见戒之不可毁犯如此。柰何起心。故欲毁之。虽尚未毁。先已从心结罪矣。 此是性遮二业。轻视戒律故。三缘成罪。一是犯。二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轻垢。又戒本经云。起五盖心不开觉者。是染污犯。亦此兼摄。 七众同犯。而出家人为世福田。其责倍重。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谓轻戒罪也。随所犯罪。更加一轻戒罪。大乘亦应例此。又大士执心。严于声闻也。若本无故毁心者。但随事结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责心。大亦应忏。 惟遮不开。 果报者。任其故起。则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慧。得轻戒罪。若能开觉。则戒根坚固。定慧可克。 观解者。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忏悔者。起心犯事。作法。起心犯理。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无犯事心。念不退人。无犯理心。 性恶者。谤诸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为与众魔共一手作诸劳侣。
  
   (庚)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
  
  若佛子。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剥皮为纸。刺血为墨。以髓为水。析骨为笔。书写佛戒。木皮谷纸。绢素竹帛。亦悉书持。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香囊。盛经律卷。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
  
  供养有五事。一受持。二读。三诵。四书写。五香华杂宝供养。剥皮为纸等。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无敬法心。故得罪也。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诵持毗尼。结罪。大乘应修五事。又不供养三宝亦犯罪。戒本经云。于一日一夜中。若佛在世。若佛塔庙。若法。若经卷。若菩萨修多罗藏。摩得勒伽藏。若比丘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萨众。若不少多供养。乃至一礼。乃至不以一偈赞叹三宝功德。乃至不能一念净心。若不恭敬。懒惰懈怠。是染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不犯者。入净心地菩萨。如得不坏净比丘。常法供养一切三宝。善生经云。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献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残食施于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慢法。则远离正法。失智慧种。敬法。则生生处处。常遇妙法。 观解者。一念不与真净大法相应。名不供养。 忏悔者。事不供。作法。理不供。无生。 修证者。初果及净心地人。无事慢。念不退人。无理慢。 性恶者。自心即法即三宝。不应以心更供于心。
  
   (庚)第四十五不化众生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见一切众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尽应受三归十戒。若见牛马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而菩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