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
  
  
  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有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又一居士屋上作。见埿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攊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
  
  
   盗戒第二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用心者。发心思惟。欲为偷盗。△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离本处者。随物在处。举著余处。
  
  
  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直五钱。(西域一大钱。直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直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重物者。若五钱。若直五钱物。犯不可悔。
  
  
  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直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直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衣皮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且如毛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为异处。
  
  
  左肩右肩等。例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