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自初受後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義是初支後受之隨等。
  章。於毗奈耶者。
  此廣律也。次別解脫是略戒本。於此二中所有隨順。解其隨字。隨順前受。名為隨也。苾蒭尸羅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學處。於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章釋配屬可知。
  章。謂止持等者。
  解於彼下示其所學初支四重。此順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殺人等在初支中。殺傍生等在於此支。是其性罪。其畜養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護說法等。所等者內等明多。問。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為性罪。因制成罪非關本性。名為遮罪。於應止作皆為此二。於此二中。應止即止應作即作。名之為戒。性遮之戒依主釋也。於遮罪中遮意頗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或無利益或妨道業。諸如是等皆在此支。並是隨順前受支故。更有為護佗信心者。不是順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問。於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師。不看尊病。諸如是等豈須制之方成罪也。餘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後更細對一一戒條而料簡之。
  章。三隨護他心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前支而護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隨義由謂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隨前。言所有軌則具足者。此一義也。所行具足是第二義。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次第釋前二義。此釋軌則即是威儀。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義所行具足。所行處所不如法處不應行往。義燈第二旃陀羅者。嚴熾上屠也。羯耻羅者云斷獄家。纂第四云。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周法師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當引。
  章。四隨護如所學處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守護如前所立所學處支不令為罪。言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等者。此第一義。謂字已下連前進起。由聰叡故第二義也。牒前見怖欲增聰叡。此雖二義並微細罪。顯揚論云。所犯可出名微細罪。理應更有於深重罪及隨法罪深見怖畏。此中但言微細罪者。舉小況大乃至小罪亦見怖也。即瑜伽論。無有毀犯犯已還淨。
  章。第二十卷。
  脫落箇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諸苾蒭尸羅成就為第一住者。
  乍觀住字似連於下。今撿二論皆屬於上。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安住具戒。謂於所受所有學處不虧身業.不虧語業。無缺無穿。如是名為安住具戒。顯揚論云。此中尸羅成就住者。謂於所受學處身業無犯.語業無犯。不破無穿。如是名為尸羅成就住。
  章。守別解脫律儀為第二義者。
  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善能守護別脫律儀。謂能守護七眾所受別脫律儀。即此律儀眾差別故成多律儀。今此義中唯依比丘律儀處說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顯揚論云。守別解脫者。謂七眾尸羅名別解脫。即此尸羅眾差別故建立多種。此中義者。唯依比丘相說。是名守別解脫律儀。前二別者。第一約總。不犯身語。第二約別。差別戒相。
  章。軌則所行者。
  軌則第三。所行第四。於軌則中復有三種。一威儀路成就軌則。即四威儀。不越世間隨順世間。不越毗奈耶隨順毗奈耶。於所應行如所應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志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二於所作事成就軌則。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設臥具等事。乃至復有餘事。不越世間云云同前。三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若於正法受持讀誦。若於尊長修和敬業。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間云云同前。第四所行圓滿之中復有五種非所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沽酒家。四國王家。五旃荼羅羯耻羅家。
  章。於微細罪等者。
  微據小也。細即隨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見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證得所未證得乃至世間惡名云。
  章。受學學處為第六者。
  受即當此四中第一。學即當此四中第二。瑜伽論云。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當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羅夷。或總相少。此受具足當此第一。次下彼學當此第二。彼論次云。彼從現教軌範師處得聞所餘別解脫經。總略宣說過於一百五十學處。皆自誓言一切當學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學處。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於大罪中總別本末如次。皆為守護無犯。犯已還淨。問。四波羅夷如何還淨。答。亦許懺悔不墮惡道。但求不共。不許重攝。
  章。故苾蒭等者。
  此有五眾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蒭。無此等字。
  章。近事律儀者。
  正理論云。彼先歸依佛法僧已。親近承事所尊重師便護尸羅。故名近事。或能習近如理所為壞惡事業。或能親近事佛為師。
  章。即離殺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