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頓受者期願令盡。未來身者轉為不捨。或直發心百千生者。盡未來者。先期盡形不在此限。
  章。即說多日等者。
  復更准餘。近事近住皆有期願。過無設者。此示別受許如此也。仍令堪文。
  章。別者不得者。
  若非菩薩期願發心。別入不得過無施設。
  章。若起異品者。
  分也。三界九地三世別類並名異分。
  章。由四緣者。
  初一後二即皆全捨。其受戒捨分全不定。
  章。二受戒捨者。
  若有不先發願捨者而便受戒。雖有懺悔不必誓捨。故別為緣。
  章。若暫受戒者。
  明不永捨。期願滿已捨善戒後。不須作惡却成不律順舊意故如是故有得定捨者後引定故。言四業者。集玄改四以為思字。有解身三語一名四。或順現等。
  章。瑜伽說言等者。
  休戒還具亦名未捨永捨故。
  章。不說休戒等者。
  不說休戒相願滿已。於此已後便名永捨不律儀也。
  章。義准期願等者。
  既說捨時有期分限。不遮具者亦有短長。准此捨具隨支別說解脫故。即有一人得律不律二名之者。問。期願盡處是何緣捨。答。是捨之類初緣所攝。願亦攝故。惡願盡處捨願必生。勢相番故。或入處中之第二緣。
  章。三命終捨者。
  勢期盡故。願捨勢故。問。願在多生。命終捨不。答。活命之理但一生故。彼彼不知在多生故。知者作惡不強勝故。或命終攝。至後後中亦死捨故。須詳撿之。
  章。四得定捨者。
  問。得定之時必先具戒。何要此緣說不受戒。無人身故。答。修總報思。不心恒與戒思相應。但要有戒遠依亦得。如先受戒期滿却成不律儀者。如此修定依先戒故捨後不律。故須此緣。又戒有分亦可為依。說全無戒乃至三歸亦無之者。必無人身。此分有戒隨其所應者所未捨。修定捨故。但三歸者雖得善趣不捨不律。依如是戒修定之者捨不律儀。說不律儀乃至亦有引定之者。屠兒廣額示此相也。
  章。有說形沒等者。
  應會瑜伽四緣不盡故此不勝。
  章。又說不然者。
  惡戒難捨此不然。
  章。許此二種等者。
  形沒正義皆不捨戒。二形不捨近事戒故。全分總言皆云不捨。
  章。由六緣捨者。
  初之五緣通善不善。第六一種唯捨善者。或於彼中影顯受戒斷不善者。不爾。此緣在何處攝。
  章。一由受心斷壞等者。
  此是誓捨。第二。期盡。淨信煩惱目善不善。第三。業滿。雖期未盡事竟亦捨。此自業滿。四己施佗所施總壞。無表便捨。
  章。若菩薩戒中等者。
  此中既辨攝善法戒。明知此戒處中所施。問。如是即違前來所說。處中無表有漏為正。攝善法戒通無漏故。答。此中不言。皆為處中。應說除佛及因無漏。彼彼可法非缺少故。在律儀攝。今說其餘少布施等之攝善法。非可法軌。故入處中。由此說於小布施等。由此入前六因辨捨。彼無漏等不可約此六因捨故。
  章。除此即捨者。
  除命終緣。故但有五。
  章。或復加六者。
  亦有限至命終者故。或是於退菩提心有作是說。且言攝善餘二亦有。今謂律儀更何處有。應說善止已在前文六因之內。其饒益戒准此思之。攝善饒益可有二門。或在處中。或在律儀。問。如是三聚亦有相濫。答。若約三聚不名律儀。別建立故。若於律儀不律儀中。於彼律儀有攝善等。施設異故。如是三聚律儀等三定各不同。兩處律儀寬狹有異。若不爾者。前說佛位攝善法戒可法軌故。在律儀攝。如何和會。
  章。七十八指攝事分者。
  彼文自敘契經.調伏.本母。於契經中或四或九.二十九事。於調伏中說其七相。於本母中說十一相。調伏七者。一者宣說受學軌則事故。二者宣說隨順佗勝處事故。三者宣說隨順毀犯事故。四者宣說有犯自性故。五者宣說無犯自性故。六者宣說出所犯故。七者宣說捨律儀故。所言事者當攝事分。故名為指。然無此言或標名指。
  章。有義身業等者。
  語假尋伺。唯同前解。身既不爾。故復別解。思為業體故通上三。此解為正。許受戒故。上地不造下地業故。其借識者但無記故。
  章。其無漏等者。
  上辨有漏則有兩師。下辨無漏更無別解。
  章。如鼻舌識等者。
  恐外問云。諸佛恒居第四靜慮。上無尋伺何有身語或何有語。隨前兩師為問可知。下舉例答如常可知。
  章。豈彼世尊等者。
  舉果顯因。世尊猶前引而有故。
  章。定是無漏者。
  定有是也。不言唯是故不相違。由前唯曾說於八地無漏別脫。故作此語顯通十地。漸悟地前皆通無漏。受別脫戒通依上地。不遮有漏不須畢解。
  章。盧舍那佛經者。
  即梵網。盧舍說故以為名言。十八梵天者。諸共解云。於前三禪各有三天。第四禪九。除無想外取大自在。遂有問云。其五淨居如何得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