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初住而為所至。無此下。舉淺況深。少事世禪也。
  當知下。結意。大即衍門三教。小即三藏事禪理出世。又世出世各有事理。故前初文先約漸頓以釋方便。
  次約今文。圓頓之教於五品前立遠方便。諸教皆爾。但近方便。所觀各別。八境通共。二不同。思之可見。又前四五約事論轉。今此一科即事論轉。故直約法相不論事理。是故但云為大小事理而作方便。隨為何修而生樂欲。乃至一心。
  釋中先釋定體方便不同。次正釋方便。先傍引三文。初約初禪。次約三觀。施戒忍等者。乃至畜生。亦知布施。或畏他故持戒等(云云)。此中云今欲求般若者。別約遠論。如向所說。既求初禪。五法並為初禪方便。若爾般若亦是世智而已。引佛說者。如瑞應云。不得佛終不起等。得是三事者。精進定慧因果合論。十二觀者。初舉為因。至上為果。初厭為因。下去為果。
  若依下。簡異依。此因果等。言似不殊於外道。然是佛弟子蹔修世禪。亦為漸次之門。故在三觀之初。決定一心者。決求初禪故。
  次約三觀中。初空觀。
  復次下。假觀。
  復次下。中觀。於中先教次觀。初教中云。七日七夜等者。菩薩初求般若之時。七日七夜閑林悲泣。不知何處求得般若。七歲行立者。至香城中值曇無竭菩薩入定。菩薩入定每皆七歲。賣身等者。初聞空聲。知有曇無竭菩薩。為求供養。以自賣身高聲唱令。為魔所蔽人無聞者。唯有一長者女是能為菩薩辦供具者。不能蔽之。刾血等者。於彼知菩薩欲起。求水灑地散華。為魔蔽水。由是更加精進。而能刾血。一心者。不生餘想。既求不共般若。亦得是引證意也。
  次約觀者。初是欲。不雜下。進。繫緣下。念。修中下。慧。於二邊下。一心。准例亦應更明一心三觀。教中已是不共般若。何殊一心。
  從此二十五法下。結示功用。一切者。不出有漏及以四教。以此五解。各各導於二十五法。則所為各別。故云亦轉。譬云如曲弄等者。正曲之弄名為曲弄。正曲之序如調絃也。為曲故調。如為此五教各別調之。細分無量者。世禪乃禪。禪不同四教。又門門各別。
  今用下。正明今意。功深能為圓頓方便。故對十境為近為內。大品下。證見理之時理無近遠。雖近遠此理。必須遠近方便。雖非內外。必假內外。故云不以無觀得是智慧。得是智慧者。中觀也。
  今且下。據未見理前須立方便。然不可定執下。破執。若以解導事。及觀境界不失觀意。則俱成方便。若失此意。則內外俱非。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四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五

    天台沙門釋湛然於佛壟述
  第一觀陰下。第八依章解釋。自為十文。初陰入境又二。初明陰境。次明十乘。初又略四。初略釋三科。次明三科開合。三引二論以明同異。四正示境相。初又二。先列數。次陰者下。釋名。初附小宗。示知境處。次釋名中但以因果兩釋攝諸解盡。婆沙以略[卄/積]總等而釋陰名。以輪門等而釋入名。以分別等而釋界名。
  婆沙下。明離合。與俱舍同。俱舍云。愚根樂三。故說陰界處三。今文云迷。迷即愚也。言少分者。陰中名略。則無少分。入界則有。法處法界各含色心。故今且從。入界准可知。法含色心即二少分。合之為法。意但是心。餘十唯色。言二少分者。如法入中有四類法。謂無表色。心所法。不相應行及三無為。不相應行。非色非心。即第三聚。同在法入。
  數人下。第三。二論不同。又二。初引。次釋疑。初又二。初正引二論。次釋次第。初文者。先約心王似用。成論故先明之。故成論前後。有部同時。
  若就下。判次第前後。言不得隔王者。王必前後。不合居中。故云不隔。
  若論下。釋疑。釋云。既約言說。非行次第。
  四又分別下。正示境相。又三。初略列諸陰由心。次略示境相難思。三正示心為所觀之境。初又二。初通列諸陰。次引大小教證。初文者。入界名寬。故但從陰。後例界入。以識入識。界為初。何往不得。但彼識多含。故且從陰。故依經論皆從心造。見愛唯迷。故云穢汙。但是從果。變化即功。巧五善根者。念處及燸等。五停治障。故且未論。五親方便。是故云也。雖列正念法。意在華嚴。華嚴種種。義通十故。
  次世間下。示境難思。又三。初舉況奪其不知。次縱其知小。三破執顯大。初又四。初稍九陰及華嚴心造。非凡能知。人間目囑。尚叵窮盡。況復十界凡識寧知。故今且以報陰比決。令識下文不思議境。次凡眼下。舉不見譬以譬不知。肉眼世智凡眼。三惑全在。名之為翳。尚暗真諦之近。況見中道之遠。三彌生下。合譬。況失界內。偏真名一隅。界外圓中名邊表四。如渴鹿下。重譬不知之人。
  次縱令下。縱其知小三。故大集下。破執顯大。又二。初引佛世不知之人為破。佛世尚自住小各執。執有門七方便名常見。說異能斷。執成論觀空名斷見。說一能斷。次況佛下。舉佛滅後不知之人為況。 三引龍樹大權破執。
  然界內下。第三。正示心為所觀之境。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