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須具三衣坐具。若出道場。還著俗服。經云。若離二丈。得罪無量。阿難言。須剃頭不。佛言不須。今剃頂者。謬也。縫字平聲。不須却刾。理須別造。不可借舊。此非出家受用之服。
  口說嘿者。唱者先導。餘者隨唱。十佛者。具列經文及百錄中。言父母者。方等總持具權實智。故經云。是陀羅尼乃可為父乃為母。十王子者。指諸菩薩。百錄及南山儀中具列十二菩薩。即彼經初列菩薩眾。百錄者。山眾共集大師百事故曰也。三業供養者。身翹跪。口宣唱。意運想。南山云。具如天台。則指法華懺中想六塵文。禮請者。禮儀必須雙膝前詣。兩肘續施。後方額扣。心想佛足。以手接之。陳悔者。陳。列也說也。別則憶先所犯。通則無始已來。不遲等者。行呪俱畢。思惟具如止觀第五文去。第二時。謂第二周。
  意止觀中。先約理觀。次更歷事。例如大經。頭如殿堂等。盤特掃箒等。摩訶者。正境也。非偏小故名之為大。一即一切名秘。一切即一名要。遮惑持智。顯中名正。次經言下。觀法也。與經小異。今借彼語。求者。謂求三昧之人。著。謂於三昧生著。實者。謂於行計我。來者。謂我能往來。問者語者。准例應知。
  此與大品等者。一切是總。十八是別。是故云同。十八空至第五卷釋之。大經下。引同。
  以此下。歷事修觀。先約經名方便。次尊容道具事儀。心先求夢王。習觀亦先成空假寄事。云先理無初後。只是先以空心修事儀假。由此必得入於袒持場。是所依故。表理境。世以治糓曰場。今治五住為處。亦是所嚴。能嚴非一。不出定慧。供具雖多。唯動不動究竟。戒香遍塗。實理觀陰本空。免三惑子。無緣慈悲必遍法界。惑即法界。故云不離。滅香普薰。慧燈圓照。覺智之佛栖理境。空智從境立。故二十四如法華中。無明至老死為順。老死至無明為逆。如阿含中。生滅各有二十四支。境雖寄昔。智必依圓。饌如法華中鹽酢之屬。被權今實。可以意推。忍衣稱體。全飜曰新。七智除惑。能洗曰觀。師亦所依。故同於諦。亦依所觀立二十四屬。對者義立。謂設法不差。纓絡十種者。彼本業中觀緣起。觀十種不同。一我見不二。二心為。三無明。四相緣。五助成。六三業。七三世。八三苦。九性空。十縛生。彼經具釋。但隨觀別以分十義。事理具如懺三道中文。云等者。引證事理。經中具有七眾懺法。雖曰還生。無任小用。儻聽在數。招偽來姧。況寶梁誠文不云是數。大小區別聽制條分。眼等者。唯至六根方名相似。第七日見佛者。彼經日日各有相狀。無明若破名煩惱淨。三障去等者。婆沙云過二為根。現五為質。現三為華。當二為果。亦是五陰舍空等者。諸教既別。空亦宜殊。今且置餘。唯存圓極。
  次勸修中。三分寶者。理無優劣。隨心自分。修雖名全。須分六即。具如經列。從地等者。經廣校量。但能供養。得中分人其福無量。況上分耶。
  次釋法華。部屬於圓。不通三教。與前三行圓意不殊。言口說嘿者。亦可兼意。彼別行文。但推四句。故今更加約象修觀。初引二經證二行相故。知二行但成方便。
  二經下。釋妨。
  南岳下。證不許偏。
  特是下。明二不。同故未為正。
  妙證下。判文元意。意在證真。真非彼二。則初住也。
  今歷文下。歷事也。例如大品師子吼法門。亦如大經波利樹等。於中象觀最為次第。六通如下助道中明。八解如下禪境中說。四攝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皆利人方名為攝。故云利物多端。多端之言須含四教。背者骨法相似也。除彼不似佛乘者也。
  次釋非行坐中。初得名。由成四句故。實通等者。據理實論。南岳別行。名隨自意者是。彼問云。出何經。答。出首楞嚴。故下釋中多引楞嚴。大師亦自有自覺意三昧。觀法甚精。
  雖復下。會通。名事雖不同。觀法無別。
  今依下。幸更依教。諸數下。問也。大小乘經。心所非一。何以三昧但名覺意。
  窮諸下。答。不可具列。舉一蔽諸。
  對境下。釋意名。若觀心性。了無三昧。隨心想計。故有三別。心性雖一。隨俗立三。
  如是等者。欲觀其同。先略斥異。心想見倒者。婆沙云。無常謂常。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我樂淨等亦復如是。今亦例然。計為常等名為不覺。覺了此例非一異相。唯觀法性方乃名覺。
  覺者下。立觀。三名相望合為六句。出般舟經。故六句中。非有約性。非無約名。復不許計性一向為一。所以俱結非一非三。餘合散等准例可知。
  若知名下。更有六句複疎重釋。並是雙非。名性叵待。寄此複疎立三觀者。非一假。非三空。雙非中餘五句例。若於單複了達心性。即不思議。
  若觀下。立觀之意。意攝遍故。苦破下。例破餘使。既是圓觀則破無明。作是觀者。識意無明。無明尚傾。諸惑安在。
  故諸下。攝略。
  隨自意下。名異意同。初約諸經。先觀音中。文通意別。例上可知。若准下文。意止觀中二十五三昧仍通圓別。請字初領。反請義有三。具如經中。初託優波斯那是自請。月蓋是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