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疑。五破濫同神我疑。今初。
  問曰。此之相攝既理實不虗。故聖人即能以自攝他。以大為小。促長演短。合多離一。何故凡夫不得如此。答曰。凡聖理實同爾圓融。但聖人稱理施作所以皆成。凡夫情執乖理是故不得。
  △二破聖無別相疑。
  問曰。聖人得理便應不見別相。何得以彼小事以包納大法。答曰。若據第一義諦。真如平等實無差別。不妨即寂。緣起世諦不壞而有相別。
  此明聖人既悟第一義諦。不壞世諦。不同凡夫二諦俱迷。
  △三破世諦差別疑。
  問曰。若約真諦本無眾相。故不論攝與不攝。若據世諦彼此差別。故不可大小相收。答曰。若二諦一向異體。可如來難。今既以體作用名為世諦。用全是體。名為真諦。寧不相攝。
  △四破世諦攝事疑。
  問曰。體用無二。只可二諦相攝。何得世諦還攝世事。答曰。今云體用無二者。非如攬眾塵之別用。成泥團之一體。但以世諦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諦全體。故云體用無二。以是義故。若真諦攝世諦中一切事相得盡。即世諦中一一事相亦攝世諦中一切事相皆盡。如上已具明此道理竟。不須更致餘詰。
  △五破濫同神我疑。
  問曰。若言世諦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諦全體者。此則真心遍一切處。與彼外道所計神我遍一切處義有何異耶。答曰。外道所計心外有法。大小遠近三世六道歷然是實。但以神我微妙廣大故。遍一切處猶如虗空。此即見有實事之相異神我。神我之相異實事也。設使即事計我。我與事一。但彼執事為實。彼此不融。佛法之內即不如是。知一切法悉是心作。但以心性緣起不無相別。雖復相別。其唯一心為體。以體為用。故言實際。無處不至。非謂心外有其實事。心遍在中。名為至也。
  外道神我之計復有二別。一者計異物是我。二者計即物是我。雖有二計。總不達一切惟心。心外無物。故與大乘法門不同。初以理曲明竟。
  △二以事巧示二。初許示。二正示。今初。
  此事用相攝之義難知。我今方便令汝得解。汝用我語不。外人曰。善哉受教。
  事事無礙法界。不離眾生日用之間。迷者不覺。高推聖境。故今更就事以巧示之也。
  △二正示二。初示大小相攝相即。二示時劫相攝相即。今初。
  沙門曰。汝當閉目憶想身上一小毛孔。即能見不。外人憶想一小毛孔已。報曰。我已了了見也。沙門曰。汝當閉目憶想作一大城。廣數十里。即能見不。外人想作城已。報曰。我於心中了了見也。沙門曰。毛孔與城大小異不。外人曰。異。沙門曰。向者毛孔與城但是心作不。外人曰。是心作。沙門曰。汝心有小大耶。外人曰。心無形相。焉可見有大小。沙門曰。汝想作毛孔時。為減小許心作。為全用一心作耶。外人曰。心無形段。焉可減小許用之。是故我全用一念想作毛孔也。沙門曰。汝想作大城時。為只用自家一念作。為更別得他人心神共作耶。外人曰。唯用自心作城。更無他人心也。沙門曰。然則一心全體唯作一小毛孔。復全體能作大城。心既是一無大小故。毛孔與城俱全用一心為體。當知毛孔與城體融平等也。以是義故。舉小收大。無大而非小。舉大攝小。無小而非大。無小而非大。故大入小而大不滅。無大而非小。故小容大而小不增。是以小無異增。故芥子舊質不改。大無異減。故須彌大相如故。此即據緣起之義也。若以心體平等之義。望彼即大小之相。本來非有。不生不滅。唯一真心也。
  全舉心體而成一毛孔。全舉心體而成一大城。此不變隨緣之用也。大亦唯心。大無大相。小亦唯心。小無小相。大小生時心不生。大小滅時心不滅。心既不生不滅。則唯心之大小全體即心故。亦即不生不滅。此隨緣不變之體也。既全體起用。全用即體。寧不全用攝一切用耶。
  △二示時劫相攝相即。
  我今又問汝。汝甞夢不。外人曰。我嘗有夢。沙門曰。汝曾夢見經歷十年五歲時節以不。外人曰。我實曾見歷涉多年或經旬月時節。亦有晝夜與覺無異。沙門曰。汝若覺已。自知睡經幾時。外人曰。我既覺已。借問他人。言我睡始經食頃。沙門曰。奇哉。於一食之頃而見多年之事。以是義故。據覺論夢。夢裏長時便則不實。據夢論覺。覺時食頃亦則為虗。若覺夢據情論。即長短各論。各謂為實。一向不融。若覺夢據理論。即長短相攝。長時是短。短時是長。而不妨長短相別。若以一心望彼。則長短俱無。本來平等一心也。正以心體平等。非長非短。故心性所起長短之相。即無長短之實。故得相攝。若此長時自有長體。短時自有短體。非是一心起作者。即不得長短相攝。又雖同一心為體。若長時則全用一心而作。短時即減少許心作者。亦不得長短相攝。正以一心全體復作短時。全體復作長時。故得相攝也。是故聖人依平等義故。即不見三世時節長短之相。依緣起義故。即知短時長時體融相攝。又復聖人善知緣起之法。唯虗無實。悉是心作。是心作故。用心想彼七日以為一劫。但以一切法本來皆從心作。故一劫之相隨心即成。七日之相隨心即謝。演短既爾。促長亦然。若凡夫之輩。於此緣起法上妄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