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嗔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故。生憎嫉故。迷諦親疎。麤相如是。與此大同小異。對會可識。
  【■補】孤山六十四句。閒居編言。苦諦十使皆具足。身見唯緣苦境生。集諦癡業有漏因。滅諦無為無漏果。皆非身見所緣境。邊身并及戒禁取。此二隨身亦不生。是故集滅除三見。道諦本為無漏因。是故身邊亦不起。邪見既撥無聖道。戒取還從邪見生。執取非道為真道。是故則有戒禁取。四諦具足有親疎。苦下疎三親有七。執我我所為身見。邊見從身計斷常。邪見撥無因果法。見取執劣以為勝。禁取於非因計因。疑則猶豫而不決。無明迷暗不了故此等皆依苦等起。是故七惑號親迷貪嗔與慢三種惑不從苦諦境上起。但緣前七背上生。是故三得疎迷號。集七四親三種疎。邪見撥無疑猶豫。見取執劣癡迷暗。三疎名目亦如前。貪等只依四法起。滅則三親四是疎。疎則前三添見取。苦諦是劣執為勝。是故見取得為親。今滅諦是勝妙法。不可更言劣為勝。但從邪見背上起。執劣為勝名見取。是故滅諦疎有四。親疎行相悉如前。道八三親五種疎。親則癡疑與邪見。疎法望前加禁取。苦諦戒禁則為因。有漏果非無漏道。妄執為因為果故。則有戒禁親緣起。道諦真因真道故。不可親緣非因道。但緣邪見起非道。故以戒取屬疎法。道滅俱是無漏法。非是執劣以為勝。見取從前亦屬疎。但從邪見起其執。總依俱舍如上釋。此中少四句。想抄錄者。刪其非要。又閒居編頌言。從諦生使名為親。從使生使名為疎。四諦俱疎貪嗔慢。四諦俱親邪癡疑。身邊唯局苦親使。戒見苦親而道疎。見取集親滅下疎。迷諦親疎義如此。末二句。應改言。集有四親滅四疎。總於前三加見取。更簡明。又苦七親三疎者。以苦諦五陰法計為身。依身而起斷常等見。將苦行以為實因。計非想以為涅槃。將世間果。撥之為無。而皆迷癡不了。猶豫不決。故七日親。貪嗔慢。由於身邊而起。又隔一層。故三曰疎。集以見取。非因計因。邪則將世間之因。撥之為無。癡疑可知。故四曰親。三疎其義同前。滅以邪見。將出世果撥之為無。癡迷不了。孤疑不決。故三曰親。道以邪見。則將出世因。撥之為無。癡疑可知。故三曰親。五疎由迷真道。方執戒取見取為道。故連貪嗔慢成五疎也。
  △二思惑三。初標名示數。
  二明思惑者。有八十一品。
  【□註】此界繫思。亦名迷事思。亦名正三毒。異俱生思。及推利思也。
  【■記】界繫者。由此思惑便繫三界也。迷事。即事障。對五塵境。憎愛等生。迷在事也。正三毒者。輔行言。思有四。慢入癡攝為三。以非背使。非習氣。名正。俱生思。還歸於見。推利思。是利上之鈍。見諦斷時。正利既去。推利之鈍思亦去。故此檢之。俱生推利。解見前。推利即依見思。
  【■補】斷見得人空智。雖有事中獨頭相應。了法從緣。不計性實。而於三毒無邪。故曰正。
  △二約界示體二。初通示九地。
  謂三界分為九地。欲界合為一地。四禪。四定。為八。共為九地。
  【□註】九地。所依處得名。欲界同一散地。故合為一。
  △二列地分品二。初欲界。
  欲界一地中有九品貪嗔癡慢。言九品者。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二上界。
  上八地各有九品。除嗔使。
  △三結成大數。
  故成八十一也。
  【□註】於九地中。各有九品貪嗔癡慢。但上八地無嗔耳。
  【■記】輔行云。以智斷惑。智分分明。惑漸漸盡。何啻有九。立教判果。且略為九。
  【□註】不言疑者。見道已斷。理合無疑。
  【■記】事障雖在。正信必具。
  【□註】斷此惑時。或直緣一真諦。或於四諦中隨緣一諦。
  【■記】釋籤云。或四諦中。隨思一諦。或唯思滅諦。斷三界諸品不同。得後三果也。
  【□註】故止觀中云見惑如四十里水。思惑如十里水。大經云。初果所斷。如四十里水。其餘在者。如毛一渧。
  【■記】思雖八十一品。對境方生。不同見緣法塵橫起故。
  △三結收集諦。
  上來見思不同。總是藏教實有集諦。
  【□註】此惑有為有漏之因。故云實有。上明見惑八十八使。思惑八十一品。乃見思俱開。若云九十八使。乃開見合思。若云四住。開思合見。但云見思俱合義也。或云三漏。(欲有無明)或云四流。(見欲有無明)或云上下五分。妙樂七(十八)云。上五分中。色染無色染。一向唯上。掉舉等三(掉舉慢無明)雖復通下。不能牽下。(欲界受生)故云上分。言下分者貪雖通上。不是唯上。嗔一唯下。不通於上。餘三遍攝一切。見惑雖復通上。而能牽下。故名為下。故俱舍云。由二(貪嗔)不超欲。由三(身邊戒取)復還下。縱斷貪等(名伏為斷)至無所有(貪亦斷得非非想)由身見等。還來欲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