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乘智斷。即得漸益。尋常所明二時中小果者。謂新得。即方等中新受小者。及般若衍門傍得小者也。又有一類橫來之眾。未得通益。至是二時。名為舊得小果者。是也。
  【■備】橫來之機當是方等新得。被彈斥者。方等舊得也。衍門傍得。是般若新得。妙玄一云。雖三人俱學。二乘取證。此指般若舊得也。
  【□註】雖五人證果。不妨八萬諸天得無生忍。此重指漸初對般若說。前文約法。此中約人。
  【■備】此復以鹿苑初漸。對般若論不定也。前華嚴鹿苑對論。乃約頓漸二法。此中鹿苑。方等。般若。同是漸教。故約人對辨也。
  【■補】約法不定在教。約人不定在機。
  【□註】當知即頓而漸。即漸而頓。
  此勸知頓漸相即也。謂頓乃即漸之頓。漸乃即頓之漸。漸外無別頓。頓外無別漸。唯其即頓之漸故。所以令其於頓有漸種者。聞大得小益也。唯其即漸之頓故。所以令其於漸有頓種者。聞小得大益也。
  △三結名。
  如是得益不同。故言不定教也。
  此結不定教名也可解。
  △四合明二教只是化法。
  然秘密不定二教。教下義理。只是藏通別圓。
  【□註】上指四時為秘密不定之部。今明部中之教。故此二教。以藏等四教。為當體體。真中二理。為所依體。
  【■記】此指上明今。如輔行云。頓等四教。是如來不思議力。布措藏等。盈縮調停。成熟物機。破邪立正。引小歸大。廢偏顯圓。會權入實。故有諸部相生。是知秘密不定。以藏等四。為當體體也。又藏等詮理。不出真中。故真中二理。為秘密不定所依之體也。
  【□註】如妙樂一(十九)云。不定秘密。義各含四。顯之與密定與不定。相對論故。
  【■記】此證釋上義頓漸二教。均顯均定。秘密不定二教。一密一不定。既對頓漸而論。故各含藏等四教。
  △二結前生後二。初結前四教齊文。
  化儀四教齊此。
  【□註】此以法華相待之意。判前四時。不出頓等八教。意顯法華。超八教外。出四時表。
  【■記】此釋結教齊前四時也。蓋相待論判。故判前四時不出頓等八教。意顯法華非頓。非漸。非秘密。非不定。無復兼。但。對帶。超八教外。出四時表。乃五時極唱。最後極談。純圓獨妙之教也。
  【■備】超八教者。經曰。久默斯要。不務速說。直至四十餘年之後。非頓也。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無二亦無三。非漸也。九界咸開。無不成佛。非密也。今正是其時。決定說大乘。非不定也。既非化儀四教。即超化法四教。以開顯圓。非隔歷圓也。
  【■備】辨訛曰。若言超八教外。則兩種四教。有攝法不盡之難。然此。亦對前四時而言超耳。開顯之圓。不同前來隔偏之圓。會漸歸頓。異前擬宜兼權之頓故云超耳。雖超而即。何攝法不盡之有。
  【□註】故釋籤一(十六)科玄文云。初明八教以辨昔。次約今經以顯妙。
  【■補】此證上判麤顯妙。謂昔於四十年前。所說之法。而以八教辨之是麤。今即是法華。既出教之外。顯是絕待之妙也。八教者。籤言。初五味。次不定。三秘密。即八教也。五味。即頓漸。漸中開四。并不定等二。即為八也。次明今經顯妙者。如玄文言。今法華是顯露。非秘密。是漸頓。謂開漸顯頓也。非漸漸。謂非法華前漸中之漸也。是合。非不合。合。是會之別名。開顯之圓。故云是合。不同諸部之圓。故云非不合也。是醍醐。非四味。是定。非不定。如此分別。故此經與眾經異也。
  【□註】若釋籤一(十七)云。秘密橫被。無時不遍者。此約方等對前二時為言。老彼問辭自見。
  【■記】此通釋籤。秘密無時不遍之文。
  【■補】釋籤曰。問。華嚴鹿苑。大小永隔。纔說方等。同座並聞者。何耶。答。若以秘密橫被。無時不遍。若約橫論竪。則隱顯在機。私謂。釋籤言秘密橫被。無時不遍者。言通義別也。此但指三時中。不通第五。何以知然。考彼問辭。只約前三對說。意謂豈前二時。大小相隱。而有秘密。當知方等。四教相對。亦有秘密。故言無時不遍。此約味味橫論。若約此橫以論三時之豎。前二味大小相隔。隱也。方等同聞。顯也。此乃在機。非關教也。
  【□註】又釋籤十(二十四)云。五味則一道豎進。味味有半滿相成。復於味味皆有秘密。及以不定。(文)蓋約五味對半滿。以論相成。故玄文云。雖復俱遊。行藏得所(俱遊論相成行藏論用捨)。
  【□註】華嚴唯滿不半。乃至法華廢半明滿。半有成滿之功。非謂味味各有半滿。又云。味味皆有秘密不定者。此且據前四時為言。或顯密相成。則以昔時秘密不定。成今法華。是顯。非秘密。是定。非不定矣。
  【■備】此通釋籤味味皆有秘密不定之文。今先通味味半滿相成。以比知皆有秘密之文。不可泥解。蓋乳等五味。自華嚴至法華一道豎進。然此五味中均有半滿相成者。如玄此云。今明五味。不離半滿。半滿。不離五味。五味有半滿。則有慧方便解。半滿有五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