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無常等觀故。譬如有王。有一大臣。自覆其罪。王欲罰罪。語臣言。若得無脂肥羊。少赦汝罪。大臣有智。以索繫羊。養以水草。日日三時。以狼怖之。羊雖得養。肥而無脂。以獻於王。王見問言。云何得爾。答以上事。菩薩亦爾。見無常空狼。令結使脂消。功德身肥也。是乃取世智為般若。即此以伏為消之意也。
  【■補】取世智者。以未斷惑。真智不得現前。雖修六度。乃取有漏世智為般若。即此伏而不斷之意也。
  【□註】又俱舍婆沙意云。下八地惑。初修禪時。先已斷竟。此有漏斷。亦是伏義(如輔行三下會釋云云)。
  【■記】此會釋俱舍婆沙斷下八地惑也。蓋有漏智弱。雖然說斷。其實名伏。如輔行云。三十四心者。今取論意。與諸經論明斷少別。大論云。下地諸惑。因時未斷。至樹下時。乃以九地九品思惑。通名一九。故言三藏菩薩。位同凡夫。以九無礙九解脫。合為十八。見道中八忍八智。合為十六。并前共成三十四心。俱舍婆沙意云。下八地惑。修初禪時先已斷竟。唯非非想地九品見思全在。用九無礙九解脫。以根勝故。不復更修下八地定。不同聲聞。亦異緣覺。乃至云此與俱舍不同。什公翻譯。及龍樹意。俱舍應悞不同意者。今且以一意消通。今二論理齊。俱舍取修禪時已斷惑竟。不復更斷。智論依餘部。雖有漏斷。未名為斷。至菩提樹下。但斷非想。八地俱名無漏。但是從部得名不同。故使二論用義不等。
  【□註】然不斷見思。還斷塵沙否。答。須知三祇百劫。亦但伏而不斷。故至樹王下斷見思時。於塵沙法上證四真諦。方斷塵沙也。
  【■記】此料簡菩薩斷伏塵沙。問中承不斷見思而問斷塵沙者。蓋見思阻乎空寂。塵沙障乎化導。是則菩薩不斷見思則可。不斷塵沙則不可。故此問之。答中明修因時。伏而不斷。至成道時。與見思同斷。別行玄云。三十四心正習俱盡者。頓證羅漢。及以支佛。亦三十四心無間而得。但不以此頓盡正習。一言於習。有見思習。塵沙習。菩薩修學塵沙法門。治其劣慧。於一一門。用四諦觀。伏其正使。於一一門。行六度行。熏見思習。故樹王下。三十四心。於塵沙法上。證四真諦。故令正使。及二習氣。俱時而盡。故能二諦皆究竟也。方異二乘弟子。偏障佛眼佛智也。
  【□註】若止觀三(十六)云。得法眼。照俗諦。(文)得相似法眼。有漏智照耳。
  【■記】此釋止觀明菩薩法眼照俗也。先引文。次正釋。謂菩薩修因之時。所得法眼。雖非名字觀行。亦非分證究竟。但是相似法眼。於俗諦境上。只可依稀而見。彷彿而知。但是有漏智照。是故塵沙但言伏而非斷也。
  △二明法二。初標。
  從初發心。緣四諦境。發四弘願。修六度行。
  【□註】生滅四諦。為所依境。弘者。大也。要制其心。志求滿足。名為誓願。
  【■記】此釋所緣四諦境也。如前註云。苦則三相遷移。集則四心流動。滅則滅有還無。道則對治易奪。是名生滅四諦。此三藏菩薩依之而發弘願也。要。求也。世出世之願。無過此四。故謂之弘。願而加之以誓。所以堅其成也。
  【□註】度者。越生死流。到彼岸也。誓若無境。名為狂願。不行六度。其願則虗。又此化他四門徧學。異乎二乘一門自行。
  【■記】此明三乘廣狹。修行有異。謂菩薩乘人。心既廣大。故於有等四門一一遍學。不為自利。唯樂利人。而二乘之流。心既狹劣。行亦孤陋。但依空法。取證道果。唯求自度。不欲度人。自其所以有異乎此也。
  【□註】又二乘雖無破戒。乃至愚癡。行非利生。不名六度。蓋奪而言之。
  【■記】此明二乘。行非六度也。謂一往觀之。二乘競競守戒。似修戒度。乃至無愚痴行。似般若度。稱實言之。既是自私自利。而非利生行業。但名自行不名六度。六度者。度他六蔽也。是則與之則是。奪之則非也。
  【□註】別對諦緣三祇百劫。名四階成道。
  【■記】此對諦緣結名四階。謂聲聞人。修四諦行。緣覺人。修十二因緣行。菩薩人。修四階行。然此四階成道。名出楞伽。謂初僧祇。二僧祇。三僧祇。百劫種相好也。
  △二釋二。初發願修行二。初發願。
  一未度者。令度。即眾生無邊誓願度。此緣苦諦境。二未解者。令解。即煩惱無數誓願斷。此緣集諦境。三未安者。令安。即法門無量誓願學。此緣道諦境。四未得涅槃者。令得涅槃。即佛道無上誓願成。此緣滅諦境。
  【□註】四教義三初云。一未度者令度。即是度天魔外道。愛見二種六道眾生。未度三界火宅之苦諦。令得度也。二未解者令解。即是愛見二種眾生。未解愛見二十五有業。令得解也。三未安者令安。即是愛見二種眾生。未安三十七品一切諸道。令安道諦也。四未得涅槃者令得涅槃。即是愛見二種眾生。未滅二十五有生死因果。皆令得滅諦涅槃也。
  【■記】以上如文可知。
  △二修行二。初結前生後。
  既已發心。須行行填願。
  【□註】觀音玄記上(七)云。若非行山。莫填願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