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概論。
  【■記】蓋諸佛樂。乃無上菩提覺法樂。無上涅槃寂靜樂。未得旨者。恐成過分。尊者和須密曰。不以住慈故。令眾生樂。但以此法作方便。能制恚斷結。又尊者佛陀提婆曰。此觀當言不顛倒。所以者何。與恚相妨。則知行慈。貴在治障。不可概以與樂為論。
  【■備】俱舍亦有願。與諸佛等樂之說。以此作方便耳。
  
  【■記】析玄七周者。俱舍論云。云何修慈。謂先思惟自所受樂。或聞說佛菩薩聲聞獨覺等所受快樂便作是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煩惱增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冤仇。親復分三。謂上。中。下。中品唯一。冤亦分三。謂下。中。上。總成七品。分別品已。先於上親。發起真誠與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中品。并下中上冤。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故。能於上冤。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勝解脫。既得無退。次於所緣。漸修令廣。謂漸運想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界。與樂行相。無不遍滿。是謂修習慈無量成也。
  
  【■補】輔行九周者。謂初修時。令上親人得於下樂。次修令上親得於中樂。中親得於下樂。次修令上親得於上樂。中親得於中樂。下親得於下樂。次修令中親得於上樂。下親得於中樂。中人得於下樂。次修令下親有於上樂。中人有於中樂。下冤有於下樂。次修令中人有於上樂。下冤有於中樂中冤有於下樂。次修令下冤有於上樂。中冤有於中樂。上冤有於下樂。次修令中冤得於上樂。上冤得於中樂。次修令上冤得於上樂。是名輔行九周。行人修慈心觀成就之相也。
  【□註】先親後冤者。從易至難。順心成觀。
  【■備】蓋以樂與其親。則其觀易成。若以樂與其冤。則其觀難就。此人情之常事也。故今以親在於前觀。而先與其樂。以冤在乎後觀。而後與其樂。是謂順眾人之心而成其所觀之慈也。
  【□註】若析玄。第六觀方與上親下樂。第七上親中樂。中親下樂者。一者次第修觀。未暇與故。二者順七周次第。每一番用觀。先與上樂。中下非要。故在後時。與雖前後。境境皆三。使冤親平等。以破嗔障。
  【■記】此別明析玄第六觀所與境樂。謂有二意。一者謂據次第修觀。則應初觀中。當以上樂。與上親。中樂與中親。下樂與下親。乃至第七觀中。以上樂與上冤。中樂與上親。下樂與中親。如前圖說。是故據次第修觀。當在六七周中。與上親中親境。下樂中下樂也。二者。謂順七周次第。皆以上樂與人。則初周。應以上樂與上親。二周以上樂與中親。三周以上樂與下親。乃至七周以上樂與上冤。亦如前圖說。是則中下二樂非要。故於六七周中。以下樂中。下樂與上親中親境也。然與樂雖有前後。而七境皆得三樂。且如上親。於初一周得上樂。至第六周得下樂。第七周得中樂。乃至上冤。於第五周得下樂。第六周得中樂。第七周得上樂。上品親冤。皆得三樂。中下冤親。及其中人。皆得有此三樂也。如此行慈。能使冤親平等。以破嗔障也。
  【□註】輔行開為九周者。一順從親至冤。次第與樂。不待六七。却緣前親。
  【■記】此別明輔行九周行慈。謂順從親至冤。次第與樂。則初周與上親下樂。二周與上親中樂。三周與上親上樂。乃至第七與上冤下樂。第八與上冤中樂。第九與上冤上樂。是則一二三周。即與上親三品樂矣。豈待六七周。却緣前之上中親境。方與下樂中下樂乎。是以輔行依婆沙。開為九周也。
  【□註】又復前境。為得不得。蓋為破障。且爾運心。其實前人。實未得樂。故析玄上云。問自身有樂。可施於他。忽若自身無樂。將何施與。答。自身若無樂可施。即運心將餘諸天菩薩等樂而惠施之。願彼冤親平等。眾生得受如是等樂故。又涅槃疏云。雖欲拔苦。實未拔苦。皆是虗言。雖欲與樂。實未得樂。此是假說。
  【■備】辨訛曰。又涅槃乃至此是假說一節。似不須引當知此中正意。在運慈悲平等之心。功力不可思議。彼釋乃反顯之文。意謂二乘雖修慈悲。亦只是自己離苦得樂。不能利他。故曰此是假說。及虗言等。正顯菩薩方能利他也。私謂。此恐後人不知。便謂慈悲虗設故明之。
  【□註】又行者用觀。當念冤讎如過去父母等。方能冤親平等與樂。廣如析玄上。(云云)。
  △三治散觀法。
  三多散眾生數息觀。
  【□註】攀緣思慮。與定相違。故名多散。息有四相。止觀八(十七)云。有聲曰風。守之則散。結滯曰氣。守之則結。出入不盡曰喘。守之則勞。不聲不滯。出入俱盡曰息。守之則定。(文)數者。從一至十。不多不少。令心不散。禪門第五(二)有四師。第一師數出息。不急不脹。身則輕利。易入三昧。二師數入息。隨息內斂。三師出入無在。但取所便而數。
  【■補】心浮。繫心丹田。數入息。昏沉。繫心鼻端。數出息。
  【□註】四師依四時用數。
  【■補】春夏發生。數出息。秋冬收斂。數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