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道釋宮觀寺院之政 按宋史職官志。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又)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鄉一人。丞主簿各一人。鄉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太祖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云云)。
  開寶五年。詔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勅僧道並隸功德使。禁習天文地理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五年。十一月癸亥。禁僧道習天文地理  按佛祖統紀。開寶五年。詔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間雜副職。若遇郊天。道左僧右。敕僧道並隸功德使。出家求度。策試經業。關祠部給牒。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萬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五月戊子。盡括僧道。隸西京寺觀官吏。及高貲戶授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二年。詔國忌日。宰相以下。詣寺觀行香。禁不得事腥酒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真宗景德二年。詔釋道歲度十人者。特放一人。不試經業。
  景德四年。詔京城鬻酒肉者。並去寺觀。百步之外。有以酒肉五辛。酤市於僧道者。許人紏告。重論其罪。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封禪行慶。詔天下寺觀各度一人。朝覲泰山陪位。僧道各度弟子一人。
  大中祥符三年。詔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聽用贖法 按以上宋史真宗本紀。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臣僚以車駕詣寺觀。計百拜以上。請令近臣分拜。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臣僚言。每歲上元車駕詣寺觀。三十餘處。百拜已上。望自今諸殿令近臣分拜。上謂王且曰。朕祈福中外。虔恭拜起。未嘗懈怠。卿等欲申裁減。非朕之意。
  天禧三年。普度道釋童行。又大會沙門道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三年。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釋童行  按佛祖統紀。天禧三年八月。恭謝聖祖。大赦天下。節文云。虗皇妙道。西竺真乘。咸昉化源。敢忘崇奉。應天下僧尼道士女冠。係帳童行。並與普度。尚書右丞林特提舉祠部文牒。是歲度僧二十三萬百二十七人。尼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詔於天安殿建道場。答謝天地。大會沙門道士。萬三千八十六人。上親以銀藥大錢面賜之  按續文獻通考。天禧中。大會道釋。於天安殿。凡萬三千餘人。又嘗建齋醮。親臨賜以銀藥大錢。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壬戍。減諸節齋醀道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罷創修寺觀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夏四月壬子。罷創修寺觀。帝始親政。裁抑僥倖。中外大悅。
  寶元二年。五月己亥。禁女冠尼等。非時入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七年。詔太皇太后本命歲正月一日。京師及天下州軍。各齋僧尼道士女冠一日。在京宮觀寺院。開建道場七晝夜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赦書節文應天下名德。僧道為眾師法。未有諡號者。仰所屬勘會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云云)。
  宣和元年正月。改詔釋為道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詔佛改號大覺金仙。餘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改。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欽宗靖康元年。詔道君聖節。就道觀行香。乾龍節仍就佛寺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靖康元年。詔曰。此自大觀初聖節行香。許就道觀。今後道君聖節。仍就道觀。若乾龍節。仍就佛寺建道場。一月一依祖宗舊法。其道士官階。並與追毀。
  高宗紹興三年。詔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綾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年二月。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林靈素王冲道輩。視兩府者甚眾。遂令道士。冐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而國忌行香。寺院會聚。猶敢傲然居上。其蔑視國法。有若此者。今欲復還祖宗舊制。僧史略具載。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尋送禮部。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檢照嘉祐編敕。并紹興新書。並以僧道立文為次。其政和條。內道僧觀寺。及道士位在僧上。並已刪去不行。尋蒙朝旨。依條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徧符。諸路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