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

  康熈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冐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熈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搭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熈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熈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度牒。

  康熈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熈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隸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修。永行禁止。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下(終)